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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掩护贩毒 依法重判十五年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24/7/5 阅读量:14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1.武装掩护贩毒

被告人莫金友,男,汉族,1992年12月9日出生,农民。 2015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莫金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东兴镇凯迪阳光假日酒店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出售小包氯胺酮。交易后,两人被公安人员发现。王某当场被抓获,公安人员从其身上查获氯胺酮2.48克。逃跑过程中,莫金友拿起随身携带的手枪向民警方向射击,随后将随身携带的5.23克冰毒和0.79克氯胺酮丢弃在路边绿化带内。莫靳友逃到路口试图拦车逃跑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缴获了他一把手枪和三颗子弹。

2。依法严格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金友贩卖冰毒、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实施贩毒犯罪过程中,莫金友随身携带枪支,向公安人员开枪。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武装掩护贩毒行为,应当依法惩处。惩治。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莫金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近年来,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毒品犯罪分子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掩饰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广西、云南等边境地区,“枪毒合流”案件呈上升趋势。武装掩护毒品犯罪不仅大大增加了执法机关查处毒品犯罪的风险,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体现了犯罪分子更深层次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以武装名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论罪名如何,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药品的数量。惩罚。该案是一起毒贩携带枪支弹药掩护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莫金友出售少量毒品,但在进行毒品交易时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并向​​追赶的民警开枪。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仍应视为贩毒的武装掩护。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体现了依法严惩武装掩护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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