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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犯抢劫罪 信之源田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发布日期:2024/2/2 阅读量:29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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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在校生李某因他人言语刺激,基于报复的动机,一时冲动之下抢了他人钱财,其涉案金额为20元,被公安机关拘留,在信之源刑事律师田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大二学生犯抢劫罪 信之源田律师成功争取缓刑

案情回顾:

大二在校生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拘留,家属收到拘留通知书后感到震惊,不可思议。但是由于李某在看守所,不允许见家属,李某父亲找到了信之源律所刑事辩护律师田律师,并委托为李某的辩护人。田律师了解基本案情后,立即赶往办案机关,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公安机关表示此种情况不可能办取保候审。

信之源田律师认为李某涉嫌罪名虽比较严重,但无论从其主体身份还是其犯罪情节方面,都有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于是开始考虑从事实和法律着手,积极的寻找有利线索,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律师意见。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时,信之源田律师在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和律师意见,最后,检察院认为李某无社会危险性,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李某被取保候审。

但公安机关对这种处理结果有异议,公安机关就将李某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公诉阶段,律师及时去检察院阅卷,其中发现案件办理的很多问题,案件进入法院阶段时,及时向主审法官提交这些案例及检索的其他法律法规等资料。

法庭辩论:

在开庭当日,信之源律所刑事律师田律师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有如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系在校大学生,平时表现很好,并无任何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小。

3.被告人犯罪时正处于抑郁症发作期,情绪自控能力差。

4.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好。

5.被告人已取得本案被害人的谅解。

6.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过错。

7.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

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4条和第15条之规定,对于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在考虑李某的特殊情况,看到了信之源田律师检索的相关审判案例,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法院应了信之源田律师的请求,向李某所在学校出具了司法建议,建议保留李某的学籍继续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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