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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被羁押期间的借款合同也是有效的

发布日期:2023/4/3 阅读量:36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羁押后,公司由他人经营,公司印章也由他人持有,出借人与该公司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后,该公司不能以对外借款法定代表人不知为由,拒绝还款。

      ,——福州开发区东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增良与福州开发区东南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陈增良民间借贷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67号(合议庭成员:陆效龙、奚向阳、杨兴业,裁判日期:2016年3月1日),最高法院认为:自任冰被羁押后,东南公司由任义增经营,公司印章也由其持有,而本案借款事实发生时,任义增持有公司印章并经营东南公司。

      任义增系任冰的父亲,在任冰被羁押后,其代表任冰经营东南公司符合常理,也系客观事实。

      另一方面,陈增良主张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其中一笔350万元汇入了东南公司账户,用于偿还东南公司此前的对外借款;另一笔150万元汇入了东南公司会计张芝松的个人账户。

      东南公司对该两笔汇款均向陈增良出具了《收款收据》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陈增良有理由相信上述借款行为系代表东南公司所为。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陈增良与东南公司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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