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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惩处拒执罪十件典型案例四

发布日期:2023/9/12 阅读量:32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郑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隐匿、转移款项,被抓获后全部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主要案情2010年12月27日,云和法院以(2010)丽云民初字第781、782、783号民事判决判处郑某赔偿江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2867.38元,被告人郑某珠系车主,对郑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2月25日,云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郑某珠发出执行通知书。

      2012年12月13日,郑某珠及丈夫汤某收到其他款项67100元,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款。

      2013年,经多次执行及协商,江某等同意郑某珠一次性赔偿10万元,放弃追究郑某珠的其他连带赔偿责任,郑某珠于当日支付赔偿款1万元,并约定剩余的9万元通过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的景宁县鹤溪镇某处房产查封手续,并以房屋抵押贷款来支付。

      2013年3月13日,郑某珠在法院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后,以房屋抵押获得贷款6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存入其子的账户中。

      至3月22日,该笔贷款剩下24万元,郑某珠为逃避执行,以其儿媳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存折,并将该24万元存入,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各项费用。

      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郑凤珠谎称60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已无力支付9万元执行款。

      云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13年4月17日,郑某珠被抓获归案,其所使用的潘某存折内尚有11万余元。

      次日,郑某珠的丈夫汤某支付全部执行款。

      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珠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案发后,郑某珠家属已向法院上缴9万元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郑某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云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某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郑某珠从他处取得赔款后,隐瞒相关事实,未主动履行执行义务。

      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分次将款项转移至儿子、儿媳帐户,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支付工程承包费等,隐瞒剩余款项去向,拒绝执行的主管恶意明显,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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