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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抓获后全部履行,因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主要案情2010年,余杭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元。
因沈某某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余杭法院申请执行。
经法院调查,除一处回迁安置房外,沈某某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洪伟已刑满释放,但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四处逃避执行。
执行人员有次接到举报称沈某某在其前妻家中,待执行人员赶到,沈某某前妻紧闭大门,阻止执行人员进入家中,沈某某趁机通过四楼的护栏、三楼的露台逃走。
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2014年8月初,余杭法院经多方走访了解到,沈某某已于2013年将安置房通过“回购”的形式由政府收回,沈某某获得房款、过渡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10490元,沈某某领取款项后不再露面。
余杭法院立即着手固定沈某某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14年9月11日,余杭检察院向余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沈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沈洪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余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沈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为躲避执行行踪不定,在获取大额款项后将财产隐匿,逃避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沈某某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距离前罪执行完毕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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