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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高价低发”的方式,侵吞电费款人民币14453099元,法院怎么判?

发布日期:2023/1/16 阅读量:40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刑终85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尚莉梅,女,1968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八里供电营业所营业组组长(已退休),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5日被解除留置,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徐志,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尚雪,女,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八里供电所内勤客户代表,户籍地海城市,住所地海城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11月5日被解除留置,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蒋运宏,辽宁海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钟楠,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八里供电所配电技术员,户籍地海城市,住所地海城市。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海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于同年11月5日被解除留置,经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须龙,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洪涛,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尚雪、钟楠犯贪污罪一案,于2022年1月5日做出(2021)辽03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尚莉梅、钟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尚莉梅于2007年12月至2014年8月担任海城市八里供电所营业组组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八里镇辖区内企业用电抄表、核算、收费和发行(即结算用电量和电费)的职务便利,安排抄表员钟楠在抄表器中输入虚假数据,安排尚雪收取部分企业电费款后不入账并交给其本人,采用“高价低发”的方式,侵吞电费款人民币14453099元。其中,分给被告人尚雪赃款人民币50万元,分给被告人钟楠赃款人民币40万元,余款用于个人购买房屋、车位、车库、车辆等。被告人尚莉梅为避免截留电费款的事情败露,于2010年至2014年9月间,将赃款人民币85万元给予海城市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三班班长、稽查队队长王某5。被告人尚莉梅为避免被调离岗位而无法继续截留电费款,于2008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将赃款人民币249万元给予海城市八里供电所所长戴某。另查,海城市监察委员会已扣押尚莉梅涉案款人民币285.07362万元及大连金州区房产一处、地下车位一处及地下车库一个,尚莉梅二台子房产一处,尚莉梅辽C3××**雷克萨斯越野车1台、辽C5××**雷克萨斯轿车1台;被告人尚雪案发后向海城市监察委员会上缴人民币500000元。
    原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对本案的涉案证据进行了庭审质证,认为被告人尚莉梅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尚莉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尚莉梅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钟楠、尚雪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被告人尚莉梅贪污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雪、钟楠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尚莉梅在庭审中提出是被王某5、戴某索贿其不构成行贿罪的辩解,经查,其虽被勒索但其行贿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贿行为仍构成犯罪,故对其辩解不予支持。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尚莉梅在被监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行贿行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尚莉梅认罪认罚,积极返赃,可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钟楠及其辩护人所提不构成贪污罪共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钟楠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抄表工作,其掌握企业实际用电量,却按照尚莉梅的安排在抄表器中不输入或者少输入企业的电量;收受尚莉梅给付的人民币40万元;且被告人钟楠对犯罪事实在监察机关有自述材料和稳定的供述,其供述与被告人尚莉梅的供述能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鉴于被告人钟楠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尚雪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应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尚莉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二、被告人钟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人尚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尚莉梅赃款人民币285.07362万元及被告人尚雪赃款人民币50万元,返还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城市供电分公司;在案扣押的被告人尚莉梅用赃款购买的大连金州区房产、D015车位及B019车库、海城××开发区房产、辽C3××**雷克萨斯越野车1辆、辽C5××**雷克萨斯小型轿车1辆,依法变卖后价款返给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城市供电分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尚莉梅继续退赔给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城市供电分公司;责令被告人钟楠退赔赃款人民币40万元,返还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城市供电分公司。
    上诉人尚莉梅上诉请求: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依法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理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对上诉人部分应当从轻、减轻情节未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本案是企业内部职工由于管理疏忽和监管不到位产生的犯罪,供电所的监管缺乏一定的手段和措施,不排除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人比如戴某、王某5等人为尚莉梅贪污的行为提供便利,在知情的情况下予以袒护分得赃款。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认定行贿罪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在依法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考虑上诉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上诉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上诉人钟楠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刑初33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依法改判。理由:上诉人不构成尚莉梅贪污犯罪的共犯,不应受到刑事追究。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钟楠不知道尚莉梅意图贪污同时也不知道尚莉梅安排的工作是为了贪污电费款。上诉人钟楠在被留置期间的有罪供述不是其本人的真实表述且部分笔录系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与本案相关的其他人员相比,情节显著轻微。原审被告人尚雪的辩护人认为:尚雪自愿在二审期间缴纳罚金20万,且其本人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判处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因此原审被告人尚雪符合判缓刑的条件,恳请对原审被告人尚雪适用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上诉人钟楠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尚雪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证人黄某、王某1、戴某、代某、王某2、李某、王某3、盛某、高某、丁某、钟某、张某1、尚某、张某2、孙某、王某4、张某3、王某5的证言;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营业执照证明;尚莉梅于2007年至2014年的任职情况;钟楠于2007年至2017年7月任职情况;尚雪的工作岗位和劳动关系情况;国网鞍山供电公司情况说明;鞍山市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22个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排管用电的电费电量明细表;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城供电分公司空户情况说明;国网海城市供电公司关于八里镇供电所2010年至2016年营销电费数据梳理情况的说明、营销电费数据对比统计表永合会计所审计报告书;尚雪、尚莉梅银行交易明细、现金取款凭证;大连开发区住宅交易凭证、销售手续资料、购买车库B019、车位D015档案、辽C5××**、辽C3××**车辆档案信息、资产评估报告;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收缴款物清单;上诉人尚莉梅和钟楠、原审被告人尚雪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事实、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上诉人及辩护人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尚莉梅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有资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诉人尚莉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上诉人钟楠和原审被告人尚雪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为被告人尚莉梅贪污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关于上诉人尚莉梅及其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在一审判决中已经考虑到尚莉梅认罪认罚,积极返脏,且如实供述了行贿行为系自首的情节,已经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认为尚莉梅不构成行贿罪的上诉请求和辩护意见,经审,上诉人尚莉梅为了能够一直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让事情不败露,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故对上诉人尚莉梅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钟楠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审,上诉人钟楠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抄表工作,其掌握企业实际用电量,却按照尚莉梅的安排在抄表器中不输入或者少输入企业的电量,这对尚莉梅的贪污起到了明确的帮助作用并且收受尚莉梅给付的人民币40万元,且被告人钟楠对犯罪事实在监察机关有其亲自手写的自述材料和稳定的供述,故对上诉人钟楠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被告人尚雪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在一审中已经考虑尚雪系从犯、认罪认罚,且已上缴全部违法所得,已经对其减轻处罚,亦不符合再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尚莉梅犯贪污罪、行贿罪,上诉人钟楠犯贪污罪,原审被告人尚雪犯贪污罪有证人证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22个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排管用电的电费电量明细表;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海城供电分公司空户情况说明;国网海城市供电公司关于八里镇供电所2010年至2016年营销电费数据梳理情况的说明、营销电费数据对比统计表永合会计所审计报告书;尚雪、尚莉梅银行交易明细、现金取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足资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学军

审  判  员  单亚东
审  判  员  程继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刘继文
书记员(代)  栾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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