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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雇凶杀人-成功死缓

发布日期:2023/8/19 阅读量:31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冯某雇佣李某、仇某杀人并割喉、剁手一案,张律师成功为李某争取死缓判决,枪下留人,保住性命!  犯罪嫌疑人冯某因故与李某发生矛盾,遂产生杀死李某之念。

      犯罪嫌疑人冯某于1994年11月10日在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雇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预杀死李某,并许诺事后给付二人钱财。

      在犯罪嫌疑人冯某的指使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几经预谋,于1994年11月14日上午,将被害人李某骗至葫芦岛市连山区仇某租住房屋后,于15日凌晨2时许,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先后用菜刀猛砍被害人脖子数下,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又砍下被害人右手。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仇某随后逃跑,18年后,两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冯某2013年11月27日因另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2年11月19日,辽宁省葫芦岛市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冯某、李某某、仇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的委托后,作为李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在调取检察院所指控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材料,以及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李某后,主要针对“刑罚的最长追溯时效”,“认罪伏法”“接受社会教育劳动改造,未再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作案凶器未在案”“少、慎杀等刑事政策”等诸多角度作了从轻、减轻等方面的辩护,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沟通和不懈努力,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无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犯罪嫌疑人李某家属也无力代为赔偿,但最终法院还是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缓期两年执行。

      死缓对于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说,只要两年内不再犯罪,或未遗漏犯罪的,一般可转为无期徒刑,保住了生命,有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冯某雇佣李某、仇某杀人并割喉、剁手一案,张俊杰律师作为故意杀人实行犯李某的辩护律师,经过不懈努力的努力,成功为李某争取死缓(后改判无期徒刑),保住了性命。

      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葫刑一初字第000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沈阳金点子律师网  转载自,沈阳金点子律师网张俊杰律师(http://www.syzjjlvsh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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