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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杀要挟他人给付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23/1/23 阅读量:57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案情回顾

2012年10月,唐某在山东省东营市的家中休产假期间,开始利用互联网登录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游戏、手机游戏)的游戏平台玩游戏“疯狂麻将”。该公司的游戏需要付费购买游戏点值“万能豆”方可使用,购买价格为人民币760元可以买到1000万个“万能豆”,并禁止玩家之间私下购买。唐某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输掉3亿多个“万能豆”,价值人民币约23000元。后唐某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福码大厦联众公司总部协商解决退换“万能豆”的事宜。经协商,唐某同意联众公司封闭其在联众公司游戏中的所有账号,联众公司返还唐某1.5亿个“万能豆”,并聘任唐某为游戏测试员,任期10个月,每月工资1200元。2013年1—5月期间,唐某违反承诺,共花费金额人民币10余万元用于玩联众公司“愤怒的渔夫”游戏。后唐某再次来到联众公司与其协商退换游戏费用。联众公司决定聘任唐某为该公司的市场调查专员,任期9个月,每月工资5000元。同年7—12月间,唐某再次违反承诺,又花费人民币10万多元用于玩联众公司的游戏“超级小丑”。

2013年12月9日,唐某登上北京市朝阳区望京福码大厦19层露台处欲跳楼自杀,后经民警及联众公司的员工劝解唐某玩游戏输钱的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后其放弃跳楼。当晚,唐某接受某报记者采访,称其跳楼是因沉迷游戏输款。后唐某又在“某网论坛”上就自己跳楼及玩联众公司的游戏输钱一事与网友进行交流,此事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唐某接到联众公司的通知,邀请唐某协商解决此问题。唐某在协商中提到还有其他记者要对自己进行采访,并提到自己因为玩游戏输钱已经无法正常生活,希望联众公司能够退还10万元。由于当时联众公司仅有现金8万元,故当时支付8万元给唐某。唐某再次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玩联众公司的游戏,不再接受采访报道,不再以跳楼等方式威胁联众公司。后唐某携带钱款欲离开,当其到达福码大厦一层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二、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唐某以自杀的方式相威胁索要钱财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唐某因为玩游戏输钱的原因,到被害单位无故生事、索要钱财,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唐某由于个人沉溺游戏的原因,输掉大量钱财,在被害单位附近跳楼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后接受记者采访,给被害单位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被害单位因担心其继续制造不良社会影响而向其支付钱财。故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犯罪数额为较大,且因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实际占有财物,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对唐某的行为分开进行判断的话,其各个行为均不构成犯罪。欲跳楼自杀的行为,属于放弃生命权的自损行为,不构成犯罪。从行为的危害后果来看,唐某的跳楼行为虽然引起了警方出动以及联众公司职员的劝阻,但是尚未造成该地区的公众生活秩序发生严重骚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的严重程度。唐某接受媒体采访,陈述的情况基本属实,并未恶意对联众公司进行扭曲、诬告、诋毁,尚属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唐某到联众公司协商退还输掉的钱财的行为是民事上的纠纷,不至于上升为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三、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具体理由如下:

一、唐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唐某的跳楼行为和向被害单位索要钱财的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来评价,而不应该分别进行判断。首先,唐某在选择跳楼地点时选择了联众公司所在的福码大厦,反映出唐某具有利用跳楼事件制造社会影响的意图,客观上也给联众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压力和负面影响。其次,唐某在跳楼事件后,通过媒体接受采访,在网上发布帖子等方式不断扩大事件的影响,使联众公司的社会声誉进一步受到影响。此后,唐某以继续接受媒体采访作为筹码,与联众公司协商,要求联众公司返还钱款。联众公司迫于舆论的压力,最终同意向唐某支付8万元的钱款,以防止唐某的跳楼事件造成更大、更恶劣的社会影响。从上述行为整体来看待,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如果把每个行为割裂来看的话,忽视唐某自愿沉迷网络游戏,不断地投入钱财玩游戏,又反复用跳楼、接受采访等要求返还钱款的行为,则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认为联众公司是基于自愿而交付财物。但是被害公司给付唐某的8万元,是主观上受到强制或者胁迫作出的承诺,其签署同意的协议不能成为阻却违法的事由。联众公司是基于公司的社会声誉进一步受损的恐惧心理交付钱财,而不是自愿作出承诺向唐某支付钱财。

二、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下列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唐某跳楼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呢?笔者认为不是,原因在于起哄闹事的行为,应当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使得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妨碍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在公众场所的有序活动。唐某因沉迷网络游戏输钱,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欲跳楼自杀,后到被害单位索要钱财的行为不属于起哄闹事的行为,因为没有使得公共场所的活动无法顺利进行,也不满足起哄闹事行为的三性。因此,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虽然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鉴于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联众公司报案后,约唐某前来商谈并付款,此时民警已经布控,故唐某取得钱款后,到达福码大厦一楼时即被抓获。因此唐某的行为自始至终在警方的监控之下,且客观上未实际取得财物,系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唐某沉溺于联众公司的游戏而输掉大量的钱财,导致其正常的生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从而要求被害公司返还部分投入的钱财。唐某的行为与一般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因此可以对其进行不起诉处理。

综上所述,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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