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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单方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无效 ——杨某与张某、北京宣武房屋经营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4/10/16 阅读量:1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承办律师:李罡


一、基本案情

张某系杨某的儿媳。杨某一直租住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东里3号楼302号房屋,该房屋是宣房公司的直管公房。

1992年,张某采取欺骗手段,以原宣武区白纸坊房管所(现管理单位为宣房公司)更换房本为名,骗取杨某身份证、户口本、名章,伪造授权委托书,办理更名手续,与宣房公司签订《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杨某在承租人变更后不久,于同年8月即向房管所出具《声明》,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承租人,对张某的更名行为不予认可。同年9月,房管所出具《证明》,内容为:“……我管界菜园东里3号楼302号房屋,原承租人杨某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是由现承租人张某自己来办理的,杨某未亲自来办理,有杨某签章的更名申请及菜东居委会提供的证明……”,但宣房公司对杨某要求的与张某签订的《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无效的请求一直未予认可。杨某曾准备起诉,但由于儿子董某(张某之夫)承诺将承租人变回其名下,而一直未予实施。


二、办案结果

李罡律师作为杨某的代理律师,指出张某无权代理杨某进行承租的公房变更,张某伪造授权,宣房公司无权将承租人杨某变更为张某,张某与宣房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共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

2017年12月2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32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张某与北京宣房公司签订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菜园东里3号楼302号房屋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无效。


三、典型意义

公租房,是国家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作为政策性安置房屋,为保证房屋安置利益不被侵占,国家对承租人的资格有着严格要求。任何不具备承租资格的人,均无权享受。任何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正是出于对承租人利益保护的考虑,结合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无权代理人单方作出的代理行为无效,进而即便在历经多年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仍旧得以保护,保证公民的居住权,进而印证了正义永远不会缺席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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