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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典型案例六 隆平种业公司诉某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1/8 阅读量:31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基本案情】隆平种业公司系玉米品种“隆平206”植物新品种权人,该玉米品种在适应种植区域内农产品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品信誉。

      某种业公司非法购入品种散籽后分装,并进行批发和零售,侵犯了隆平公司的植物新品种权。

      一审法院认为,某种子公司未经隆平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了隆平公司享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某种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及农作物种子的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河南作为农业大省,农作物种子对我省的农业生产、农民收入及我国的粮食产量至关重要。

      因种子销售具有季节性,销售时间短,在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中,取证难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尤其是销售数量很难查清,导致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给权利人的维权造成困难,对侵权人打击力度不够。

      本案中,某种业公司系种子生产企业,二审法院依法调取了某种业公司的销售记录、销售账册等,虽然据此不能准确确定被告的盈利数额,但足以认定该公司侵权获利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确定了某种业公司的赔偿数额为200万元,该判决对种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维护、较大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具有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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