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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反遭刑拘?正当防卫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4/2/8 阅读量:29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见义勇为反遭刑拘?正当防卫如何认定?2月17日,福建福州一小伙赵某发出微博求救,称自己因阻止女邻居被施暴,与施暴者产生肢体冲突,最后却因为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13天。

      微博发出后引发网友关注。

      2018年12月26日赵某见义勇为致侵害人李某重伤,12月28日接到通知去福州公安局晋安分局做笔录,12.29日被警方带去指认现场,并于当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送进看守所。

      2019年1月4日,晋安分局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1月10日,晋安区检察院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赵某被取保候审。

      赵某咨询律师后,了解到自己可能面临三年以上的刑期以及数十万的赔偿,遂发微博求救,舆论哗然,全民热议。

      2月20日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某移交晋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月21日,检察院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伤的后果。

      鉴于赵某有制止不发侵害的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网友热议,如果见义勇为的赵某被判刑,对于这个社会的影响无异于南京彭宇案导致全民不敢扶,以后人们再遇到他人遭遇不法侵害也会斟酌再三,要不要伸以援手。

      有律师说赵某见义勇为应当采取比较温和的方式,即拿捏好分寸,有评论说,要求赵某既把人踹开又不能把人踹伤,是要赵某先做一遍物理上的力学研究么?那么法律上规定的正当防卫到底该如何认定?如何才能让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不寒心,更多的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正当防卫需满足如下条件:首先客观上必须存在不法侵害,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保护合法权益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再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正在实施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最后正当防卫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的前三个条件都好理解,对于第四个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很难把握。

      一般而言,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应当与不法侵害行为基本相当,,刑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明显超过。

      “明显超过”表明对防卫人所采取的防卫措施不必过于苛求。

      防卫结果不能造成重大损害,重大损害一般是指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人身重大损害。

      如果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说防卫结果客观上虽造成严重损害但防卫措施并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当然即使造成防卫过当,《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亦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鉴于部分各种暴力犯罪较为猖獗,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也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因此《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无限防卫”,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威慑犯罪。

      无限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里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犯罪行为。

      同时对于《刑法》二十条第三款提到的放火、爆炸、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的暴力犯罪不仅仅是指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而是包含以此种暴力行为为手段,而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行为。

      最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对于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的赵某,其在面对不法侵害人李某的不法侵害时实施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但是其在实施救助的过程中,踹了李某一脚,并造成了重伤二级,办案机关认为其防卫过当。

      这里笔者想要提出几点质疑,第一,赵某针对李某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实行正当防卫是否构成无限防卫?(当然现在几方说辞不一,李某是否构成强奸未遂暂时不得而知,李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已被福州公安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第二,赵某一脚造成李某重伤,在当时情况下,赵某要如何把握好力度,如前文所说要求赵某既踹开李某又不能踹伤李某是否过于严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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