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更多

转载保险公司与肇事者签订免责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发布日期:2023/10/28 阅读量:31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且引发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关?键?词】刑事 交通肇事 驾驶员 机动车 超速行驶 死亡 严重后果 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 善意第三人【基本案情】2008年3月4日,陈X驾驶的陕EG海马轿车由于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冲出机动车道,越过绿化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陕EF(车主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陕EB(车主为魏X)两辆轿车相撞后,又将在非机动车道行走的吴X、李X、王X、张X撞倒,造成吴X、李X、王X当场死亡,张X受伤及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陈X驾驶的肇事车辆车主系朱X。

      案发后,陈X弃车逃离现场。

      吴X、李X、王X之死因经法医学尸体检验,结论为:吴X、李X、王X均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张X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交警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驾驶机动车,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且超速,未能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X、王X、吴X、张X、魏X均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的次日,陈X前往交警队投案自首。

      陕EG轿车在保险公司(X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奉故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公诉机关以陈X犯交通肇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姚X、姚XX、周X、周XX、闻X、张X、寇X、寇XX作为四位被害人的近亲属与渭南市畜牧兽医局共同提出刑事附带民享诉讼,请求判令朱X、陈X、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行为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

      该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可否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认定:陈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陈X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陈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陈X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X作为陕EG轿车的车主,其依法亦应对涉案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EG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可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陕EG轿车投保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保险公司赔偿姚X、姚XX死亡赔偿金138600元;寇X、寇XX死亡赔偿金38?300元;周X、周XX、闻X死亡赔偿金123?100元;张X医疗费16000元;渭南审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6000元。

      陈X赔偿姚X、姚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7279.5元(含已付的2245元);赔偿寇X、寇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5?219.5元(含已付的586元);赔偿周X、周XX、同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879.5元(含已付的1952元);赔偿同X被扶养人生活费3?635元;赔偿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19.39元(含已付的119.39元);赔偿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3?922元(含已付的97.61元)。

      张X的伤情鉴定费500元,由陈X负担。

      朱X对上述三、四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二、三、四、五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寇X、寇XX上诉提出,王X自与寇X结婚以来,多年一直生活在渭南市区,并从事商业活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上诉提出,陈X在肇事后逃离了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六条。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五条。

      保险公司赔偿姚X、姚XX死亡赔偿金104?700元;赔偿寇X、寇XX死亡赔偿金104?700元;赔偿周X、周XX、闻X死亡赔偿金92700元;赔偿张X医疗费15000元;赔偿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49000元。

      陈X赔偿姚X、姚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1?179.50元(含已付的2?245元);赔偿寇X、寇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1?179.50元(含已付的586元);赔偿周X、周XX、同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3?279.50元(含已付的1?952元);赔偿闻X被扶养人生活费3?635元;赔偿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09.39元(含已付的119.39元);赔偿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5?022元(含已付的97.61元)。

      附带张X的伤情鉴定费500元,由陈X负担。

      朱X对上述四、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三、四、五、六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以内付清。

      【审判规则评析】本案中,陈X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两辆机动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

      由于陈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朱X为肇事车辆的车主,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向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寇X、寇XX所称,被害人王X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王X虽系农业农口,但其自1980年至今一直随其夫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人来源地均为城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王X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对于保险公司所持,陈X在肇事后逃离了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陕EG号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对该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履行其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免责事项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另案追偿。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修订】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将《刑法》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修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经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修改,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修改,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文书】刑事起诉状公诉意见书辩护词刑事答辩状刑事上诉状刑事一审判决书刑事二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陈X交通肇事案【案例信息】【中?法?码】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保险理赔·免责情形(S070504024)【案????号】(2008)渭中法刑一终字第86号【罪????名】交通肇事罪【判决日期】2008年12月15日【权威公布】被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2009年)第一辑收录【检?索?码】P0613+++49SNWN++0408D【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法官】阂卫红李光华别周玲【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寇X寇XX〔均为附诉原告)X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附诉被告)【裁判文书原文】(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系被害人王X之夫。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X,系被害人王X之女。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X保险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系被害人李X之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X,系被害人李X之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系被害人吴X之夫。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X,系被害人吴X之子。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系被害人吴X之母。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住渭南市。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

      原审被告人:陈X,住渭南市。

      2008年3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2008年11月3日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现羁押于渭南市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住渭南市。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00八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08)临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寇XX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陈X驾驶陕EG(车主为朱X)海马轿车,沿渭南市乐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乐天职业培训学校门前时。

      由于超速行驶,导致车辆冲出机动车道,越过北侧绿化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陕EF(车主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陕EB(车主为魏X)两辆轿车相撞后,又将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吴X、李X、王X、张X撞倒,造成吴X、李X、王X当场死亡,张X受伤及车辆受损之特大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陈X弃车逃离现场。

      被害人吴X、李X、王X之死因经渭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付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结论为:吴X、李X、王X均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张X被送往渭南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诊断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锁骨中段粉碎骨折(闭合性);3、肝脏及右肾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其伤情经渭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为张X之伤情构成轻伤。

      期间花费医疗费共计16439.39元,鉴定费500元。

      被撞陕EF轿车被送往渭南市X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进行维修,花费维修费9922元。

      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驾驶机动车,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且超速,未能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X、王X、吴X、张X、蔚X、魏X均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且查,2008年3月5日,被告人陈X前往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临渭大队投案自首。

      又查,陕EG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为122000元,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三险)限额为2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X的陈述,证人蔚X、原X、何X、张X、王X等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X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害人吴X、李X、王X的死因鉴定书,被害人张X的诊断证明、伤情鉴定结论书及医疗费、鉴定费票据,陕EF、陕EB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陕EG轿车的注册登记信息单,陕EG轿车的交强险、商三险保险单,陕EF轿车维修费发票和被告人陈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及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陈X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由于被告人陈X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人陈X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作为陕EG轿车的车主,其依法亦应对涉案交通事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陕EG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三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受害第三者可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陕EG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三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陈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姚XX死亡赔偿金1386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寇XX死亡赔偿金383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周XX、闫X死亡赔偿金1231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医疗费16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渭南审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6000元;3.被告人陈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姚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7279.5元(含已付的22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寇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5219.5元(含已付的5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周XX、闫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879.5元(含已付的19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被扶养人生活费36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19.39元(含已付的119.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3922元(含已付的97.61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伤情鉴定费500元,由被告人陈X负担。

      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对上述3、4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2、3、4、5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寇X、寇XX上诉提出,被害人王X自与上诉人寇X结婚以来,多年一直生活在渭南市区,并从事商业活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上诉提出,被告人陈X在肇事后逃离了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陈X驾驶车主为朱X的陕EG海马轿车肇事致被告人陈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姚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7279.5元(含已付的22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寇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25219.5元(含已付的5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周XX、闫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72879.5元(含已付的l9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被扶养人生活费36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19.39元(含已付的119.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3922元(含已付的97.61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伤情鉴定费500元,由被告人陈X负担。

      5·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对上述3、4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2、3、4、5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寇X、寇XX上诉提出,被害人王X自与上诉人寇X结婚以来,多年一直生活在渭南市区,并从事商业活动,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生话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保险公司上诉提出,被害人陈X在肇事后逃离了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告人陈X驾驶车主为朱X的陕EG海马轿车肇事致被害人吴X、李X、王X当场死亡,被害人张X受轻伤及陕EF(车主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和陕EB(车主为魏X)车辆受损的事实和情节是清楚、正确的。

      另查明,被害人王X自1980年以来一直随其夫寇X在渭南市城区居住。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X陈述,2008年3月4日20时许,她和周X、姚X、寇X沿四马路自西向东从人行道往家走,当行走至陕甘驴肉饭店西侧时,有一辆黑色小轿车由东向西向她们开过来,速度很高、车越过绿化带,把她们撞了。

      2.证人蔚X证明,2008年3月4到20时许,他把驾驶的陕EF小轿车停放在陕甘驴肉饭店门口的车位上,进店吃饭,刚一会儿,就听见外面出车祸了,后他发现一辆黑色小轿车在门口撞倒了四个人,还把他的车也撞了。

      3.证人原X证明,2008年3月4日天刚黑,他坐陈X驾驶的陕EG小轿车到开发区去,他在副驾驶位置上坐着,车行驶到陕甘驴肉饭店门口时发生了车祸,当时他很害怕,就跑了。

      同时证明当天陈X没有喝酒。

      4.证人张X证明,2008年3月4日20时许,在陕甘驴肉饭店门口发生了一起车祸,肇事车牌为陕EG,当时车上坐了两个年轻小伙,撞了四个女的和两辆车,当时的围观群众很多。

      5.证人王X证明,2008年3月4日20时许,他看到陕甘驴肉饭店门口发生车祸,用手机打电话报了警。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现场位于渭南市乐天大街西段乐天职业培训学校门前,陕EG车自东向西行驶,陕EF、陕EB车位于路边,现场三人死亡,一人受伤。

      7.交通事故鉴定报告、调查报告书及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陈X驾驶的陕EG车辆事故前行驶速度约为112km/h。

      陈X驾驶机动车,没有按规定车道行驶且超速,未能及时抢救受伤人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李X、王X、吴X、张X、蔚X、魏X均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8.渭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渭)公(刑)鉴(法医)字(2008)17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吴X、李X、王X均为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9.渭南市公安局刑事支队公(渭)鉴(刑技)字(2008)1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张X之伤情构成轻伤。

      10.被告人陈X的机动车驾驶证记载,陈X的驾驶证号为610502198512.13381X,准驾车型为Q。

      11.陕EG轿车的注册登记信息单记载,陕EG为海马牌黑色小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为朱X。

      12.陕EF、陕EB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记载,陕FF的车辆所有人为渭南市畜牧产业局,陕EB的车辆所有人为魏X。

      13.交强险、商三险保险单记载,陕EG轿车在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为122000元)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14.渭南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及渭南市公安局伤情鉴定费票据记载,被害人张X在渭南市妇幼保健院进行门诊及住院治疗,诊断为:(1)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左锁骨中段粉碎骨折(闭合性);(3)肝脏及右肾挫伤;(4)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医疗费共计16439.39元。

      伤情鉴定费500元。

      15.陕EF轿车维修费发票记载,车辆事故维修费为9922元。

      16.常住人口登记卡记载,李X出生于1949年11月14日,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吴X出生于1955年5月17日,为非农业家庭户口;王X出生于1957年9月9日,为农业家庭户口;闫X出生于1921年9月15日,有一子二女。

      17.渭南市地方税务局临渭分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街道办事处沋西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信记载,临渭区人民街道办事处沋西村村民王X自1980年以来,一直随其夫寇X在城区居住。

      18.原审被告人陈X供述,2008年3月4日20时许,他驾驶陕EG号海马牌小轿车沿四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车土坐着他的朋友原X,当行至陕甘驴肉饭店门口时,为躲避一辆摩托车朝右开到了非机动车道,车越过隔离带,撞了几个人。

      上述据据,、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且经举证、质证,本院经审理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寇X、寇XX所持,被称人王X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生活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王X虽系农业农口,但其自1980年至今一直随其夫在城市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被害人王X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故其上诉理由成立。

      应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保险公司所持,被告人陈X在肇事后逃离了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经查,陕EG号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对该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作为承保人的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履行其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免责事项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可在承担了相应的赔偿义务后另案追偿。

      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陈X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及两辆机动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子惩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作为陕EG轿车的车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因此保险公司依法应向受害人的第三者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害人王X自1980年以来在城市居住、生活,对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故应重新调整各附带民事被告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份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临渭区人式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一、六条。

      二、撤销临渭区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2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主文二、三、四、五条。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姚XX死亡赔偿金104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寇XX死亡赔偿金104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周XX、闫X死亡赔偿金92.7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医疗费15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49000元。

      四、被告人陈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X、姚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1179.50元(含已付的224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寇X、寇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1179.50元(含已付的586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X、周XX、闫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3279.50元(含已付的1952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X被扶养人生活费363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09.39元(含已付的119.39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渭南市畜牧兽医局车辆维修费5022元(含已付的97.61元)。

      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的伤情鉴定费50O元,由被告人陈X负担。

      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朱X对上述四、五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三、四、五、六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以内付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湖南刑法刑事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xingfaxingshi)提供邵阳市刑法刑事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标签: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