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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抢劫案件 信之源成功辩护为缓刑

发布日期:2024/2/10 阅读量:31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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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2日,3个被告人以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3被告人及北京信之源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赵某抢劫案件 信之源成功辩护为缓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 3个被告人在石家庄市桥西区附近发生6起持刀、棍棒殴打受害人,并抢走受害人手机和现金等财务的案件。在警方的全力侦破下,2017年4月24日下午,3个被告人携带砍刀、匕首、甩棍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双五街预谋抢劫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户藉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法庭辩论】

被告人的辩护人信之源律师的辩护意见为,3个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许某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许某在犯罪过程中负责搜身,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请求对许某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在犯罪过程中处于服从地位,没有实施暴力,也没有搜身,只是在旁边站着。被告人赵某系从犯。赵某被公安机关询问时,主动交代了罪行,构成自首。并揭露同案犯以前的犯罪事实,有立功情节,请求对赵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上述均为事实,被告人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作案工具、赃物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3个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关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

三.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赵某已于宣判后释放。

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4年,信之源拥有由知名大学的教授、博士和研究生组成的强大律师团队,团队成员具有雄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执业经验。如您有法律及律师方面需求,可以在线咨询或是拨打热线:010-82554376,全国免费电话:4000530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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