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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被判处缓刑且系家中唯一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存

发布日期:2023/10/25 阅读量:3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行为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行为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判决后,行为人申请法院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因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从小父母离异,跟随患病多年无劳动能力的母亲生活,不仅要照顾身患重病的母亲,亦要参加工作赚钱支撑开销。

      同时,法院经多方走访、询问相关部门,行为人表现一直良好,无不良记录。

      因此,从有利于对行为人再教育和改造、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出发,应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关 键 词】刑事 犯罪主体 寻衅滋事 犯罪记录封存 缓刑 经济来源 未成年人【基本案情】2010年10月,未满十八周岁的陆X与他人结伙并持钢管随意对他人进行殴打,分别造成两人轻微伤、轻伤。

      此后,经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查认定陆X持器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鉴于陆X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另查明,陆X的父母在其很小的时候已离异,陆X随母生活,2007年其母亲罹患癌症,陆X即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

      陆X原先是技校在读学生,现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各种表现良好,收入比较稳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判决五日后,陆X以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家庭情况特殊为由,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争议焦点】行为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后被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此后,行为人向法院申请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法院经调查得知,行为人自小成长在单亲家庭中,母亲常年患病并靠行为人提供经济来源,行为人原系某技校学生,现就职某公司且表现一贯良好。

      此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应否封存。

      【审判结果】受理法院决定:对申请人陆X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同日,受理法院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镇派出所、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分别发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犯罪记录档案的专门建档、管理及保密工作。

      【审判规则评析】犯罪记录封存是一项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一种保护。

      犯罪封存记录制度是指在犯罪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其犯罪行为的最后判决是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那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关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主动封存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避免前科带来的负面影响,能够平等地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使其真正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从概念上来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象是犯罪时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使用范围是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从目的上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通过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再教育,使其重新做人,改过自新。

      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情形属于初犯、偶犯、激情犯,其往往是由于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主观恶性较小,经过教育和改造,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比其他罪犯要大的多,因此法律理应对其从宽处罚。

      该制度能让未成年罪犯感受到国家和法律对其给予的道义体恤和人性温暖,从而唤起其发自内心的感动与悔悟,此相比严厉的惩罚更有助于真正达到教育和挽救的目的。

      行为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处罚。

      但鉴于行为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重大犯罪要小得多,法院最终判处其缓刑。

      此后,行为人申请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因行为人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判决亦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且其家庭情况特殊,系家中唯一的经济来源,其母亲还依靠其抚养与照顾,若因犯罪记录未被封存而导致行为人就业困难,则不仅不利于对行为人的再教育与改造,亦不利于家庭稳定。

      根据上诉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论述,对行为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因此应支持行为人的申请,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法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将《刑法》修改。

      本案例适用的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没有变更。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陆X寻衅滋事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总则·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从宽处罚(G03010103011)【案 ? ?号】 (2011)浦少刑初字第203号【罪 ? ?名】 寻衅滋事罪【判决日期】 2011年10月20日【权威公布】 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收录【检 索 码】 P1017+1257SH++PD2611C【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二审程序【审理法官】 万秀华【申 请 人】 陆X【公诉机关】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陆X。

      011年10月1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要求,受理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陆X受人纠集,与他人各持钢管共同殴打多人,分别造成两名被害人轻伤、轻微伤,触犯寻衅滋事罪。

      鉴于陆X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系初犯,能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宣告缓刑。

      庭审中,被告人陆X及其指定辩护人对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

      011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陆X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X与他人结伙并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陆X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陆X能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陆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011年10月25日,陆X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提出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的书面申请。

      陆X自述其自小在单亲家庭长大,母亲2007年罹患癌症,其后一直接受治疗,家庭陷入困境。

      陆X技校毕业后被某公司录用,收入稳定,现有工作是家中唯一经济,一旦用人单位知悉其犯罪前科,将面临失业的危险,恳请法院准予封存犯罪记录,给予其本人和家庭一个重生的希望。

      根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联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上海市奉贤区司法局于2011年10月9日共同签署的《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浦东法院受理了陆X的封存申请,对其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进行审查核实。

      浦东法院少年庭具体负责陆X的封存申请及其随附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

      少年庭立即与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取得联系,初步核实陆X工作、生活、家庭情况及缓刑考察期间表现。

      2011年10月27日,少年庭法官专程赶赴陆X户籍所在地,进一步走访核实情况,并就开展刑事记录封存具体事宜与奉贤区公、检、法司等单位领导进行沟通协调,成立了由少年庭法官、派出所民警、矫正社工等人员组成的专门帮教小组,落实对陆X的后续跟踪帮教。

      经审,陆X自小父母离异,长期随母生活,母亲身患重大疾病,家庭情况较为特殊。

      陆X原为技校学生,现已被上海某公司录用,工作表现良好,收入稳定,因交友不慎走上犯罪道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缓刑考验期间能遵纪守法、真诚悔改。

      浦东法院认真审查后,认为陆X符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决定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并于2011年11月2日向其宣布了封存决定,同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镇派出所、奉贤区奉城镇司法所、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分别发出《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通知书》,通知相关单位共同做好犯罪记录档案的专门建档、管理及保密工作。

      司法所特别注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履行保密义务,防止犯罪信息的不当泄露。

      法院、检察院认真做好涉案犯罪记录材料的封存保密工作,严格限制查询范围,确保封存的实际效果。

      如陆X重新就业,公安机关将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确保其顺利就业。

      012年3月6日,浦东法院少年庭法官再次来到陆X家中进行跟踪回访,并走访了当地派出所、司法所,与陆X本人、其母以及社工访谈交流,深入了解陆X在社区矫正、工作及家庭生活的情况。

      陆X及其母亲对法院封存刑事记录的做法深表感激,陆X表示由于封存及时,他的工作没有受到丝毫影响,其不仅珍惜自己得来不易的工作,更学会了照顾重病的母亲,成了家里的顶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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