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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行为人犯罪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可减轻处罚

发布日期:2023/10/25 阅读量:3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审判规则】 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进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行为人的检举内容属实,被检举人确实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故行为人的检举行为构成立功。

      因此,对于行为人应以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但可减轻处罚。

       【关 键 词】刑事 抢劫 寻衅滋事 暴力手段 殴打 情节恶劣 数罪并罚 如实供述 揭发检举 非法持有枪支 立功 减轻处罚【基本案情】2011年4月9日,十七岁的张X伙同已另案处理的王X等四人,受他人纠集在北京市XX公司的工地上,持刀追打马X、吕X等人,将一百二十五吨石料抢走。

      被追打人员均为上述公司的员工。

      经鉴定,张X等人抢走的石料价值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

      同年6月19日,张X在河北省X市的一家饭店就餐,饮酒后无故使用酒瓶击打余X的头部,且划伤了余X的右前臂。

      经鉴定机构鉴定,余X构成轻伤。

      张X到案后,对其上述犯罪事实进行如实供述,且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经查证属实。

      公诉机关以张X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

      行为人到案后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在此情况下,能否对行为人减轻处罚。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X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立功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立功的主体应为犯罪者本人;其次,犯罪者客观上实施了具体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最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证据、线索,经公安机关侦查与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相一致,并使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行为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应数罪并罚。

      行为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首先,该检举行为系行为人本人是实施;其次,行为人检举的内容为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行为;最后,经公安机关查证,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与行为人的检举一致。

      综上,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立功。

      因此,应以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且减轻处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文书】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指导性案例 有效 参照适用 张X抢劫、寻衅滋事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刑法总则·刑罚裁量·量刑制度·立功·表现·检举揭发型 (G12020202011)【罪 ? ?名】 抢劫罪【权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十八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2014年11月24日)【检 索 码】 P0816++224BJ++MT0313B【审理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公诉机关】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被 告 人】 张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

      2011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张X(17岁)伙同被告人王X等4人(均另案处理),在他人纠集下,在北京市某公司工地,持砍刀等对该公司员工马某、吕某等人进行追打,抢走石料125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

      2011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张X在河北省某市一饭店内,酒后无故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余某头部,并将余某右前臂划伤,余某经鉴定为轻伤。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张X在犯罪时均系未成年人,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较好;张X揭发检举他人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据此,判决被告人张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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