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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注民生、严惩不法商贩

发布日期:2023/10/15 阅读量:32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郭某某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案被告人郭某某,男,43岁,个体商贩。

      被告人陈某某,女,43岁,个体商贩,系郭某某之妻。

      被告人马某,男,47岁,个体商贩。

      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在镇安县经营粮油店。

      2016年3月初,二被告人相继从非法渠道购进“海藻碘制精盐”210公斤,通过其自己开办的副食粮油店转卖牟利。

      后被告人郭某某向镇安县马氏干菜调味品配送部经营者被告人马某以低价转卖189公斤;被告人马某将该食盐分别向镇安县各饮食餐馆销售。

      经省疾病防控中心监测并认定其“海藻碘制精盐”含碘量不符合食用盐碘盐量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该批食盐可能引起食源性疾病。

      本法院审理后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陈某某、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四个月等不等的刑期。

      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禁止被告人陈某某、马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盐销售活动。

      典型意义“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百姓餐桌日益丰盛,可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地沟油、红心蛋、福寿螺、多宝鱼、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事件还屡有发生。

      总有少数不法商贩利令智昏,罔顾生命康宁,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为了捍卫百姓餐桌安全,保障百姓的身体健康,我们严厉打击销售不安全标准的食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也要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细辨真伪,勿使不法商法有机可乘,给自身和家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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