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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改装射钉器、未用仍获刑

发布日期:2023/10/15 阅读量:34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黄某甲等非法制造枪支一案被告人黄某甲,男,22岁,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程某,男,27岁,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黄某乙,男,21岁,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黄某甲通过观看网络图片学会改装射钉器。

      2015年3月份网购射钉器和无缝钢管,利用所在单位的切割机和电焊机改装成枪形物一支并藏匿。

      同月,黄某甲出售给姜某一瞄准镜,并用瞄准镜和姜某持有的射钉器、无缝钢管,为姜某改装成枪形物一支;又伙同黄某乙利用其购买的射钉器在该公司车间共同改装枪形物一支。

      2015年4月份,黄某甲网购射钉器和无缝钢管改装成枪形物一支出售给鄢某某。

      被告人程某得知黄某甲能够改装枪形物后,向其咨询并购买射钉器,改装枪形物一支并藏匿。

      姜某持有枪支案发,其向侦查机关供述被查获枪支系黄某甲加工。

      后公安机关相继查获用射钉器改装的枪形物五支。

      经鉴定,涉案的5支枪形物均认定为自制火药枪,且以火药为发射能源。

      本院经审理,以黄某甲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程某、黄某乙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二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

      典型意义射钉器本来是搞装潢、做家具用的,可偏偏就有人把聪明才智不用在正道上,将射钉器改装成枪支,触犯了法律。

      该类犯罪主体动机相对单纯,持枪目的主要是狩猎、个人爱好等。

      但是,涉枪行为具有潜在危险和隐患,这些枪支很容易为个别有预谋的犯罪分子利用,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有效打击非法制造、买卖、持有枪支行为势在必行,所以,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处刑相对较重。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枪支的存在危害你我他,希望大家不要有任何非法触碰枪支的行为,发现他人有此行为,及时劝止或举报。

      平安建设,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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