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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八

发布日期:2023/10/11 阅读量:31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八:浙江某某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非法倾倒草甘膦母液三万五千余吨,判处罚金七千五百万元(一)基本案情方埠化工厂系浙江某某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某某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

      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

      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被告人杜某某(某某达公司副总经理)、宋某某(某某达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经被告人蒲某某(金帆达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湖州某某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及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

      被告人李某某(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某某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

      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某某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直接倾倒至外环境。

      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新禾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被告人吴某某(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某某(新禾公司副总经理)与杜某某、宋某某联系,约定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用。

      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新禾公司通过被告人黄某某、王某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埠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并支付黄某某、王某每吨50-60元的处置费用。

      被告人严琦(新禾公司股东)负责与黄小东、王飞及金帆达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置费用、开具发票等事宜。

      被告人林某木、舒某忠、柴某贵、杨某云、傅某祥、陈某荣、张某国、方某良、邱某良、蒋某华作为槽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草甘膦母液的运输及协助倾倒。

      (二)裁判结果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浙江某某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王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

      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某某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

      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分别对涉案的博新化工、联环化工、德兴化工及相关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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