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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先生于2017年5月份、6月份分别向汤女士提供借款350万元、100万元。后双方签订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并将汤女士名下位于北京市F区6**号和5**号房屋作为借款担保办理了抵押登记。2019年2月份、3月份汤女士为履行还款义务,先后向乔先生转款420万元、30万元,已清偿全部债务。现主债权已消灭,乔先生应配合汤女士办理抵押房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但乔先生并不配合,汤女士便委托瀛台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乔先生协助其办理北京市F区6**号和5**号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近日,针对汤女士与乔先生抵押权纠纷一案,北京市某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乔先生应协助汤女士办理位于F区6**号、5**号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庭审中,瀛台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案件中,汤女士向乔先生借款并以其名下位于F区6**号、5**号两套房屋作为抵押,现汤女士已将借款还清,故汤女士要求乔先生协助其办理房屋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同瀛台律师的意见,判决乔先生应协助汤女士办理位于F区6**号、5**号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代理律师提醒大家:《担保法》明文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债权已结清,抵押权也应消灭,而另一方不配合当事人办理房屋注销抵押登记手续,遇到此情形时,应通过法律途径合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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