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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猎致村妇死,该当何罪?

发布日期:2024/12/20 阅读量:6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打猎致村妇死,该当何罪?

本文作者:曾力 李文科 发布时间:2014-11-17

题记:

家乡又出事了。衡阳贿选案余波未平,大浦镉大米事件持续发酵,近日,又发生公职人员打猎致村妇死亡事件。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11月9日下午,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高湖镇羊角村村民罗某,在山上捡拾茶籽时被枪击身亡。涉嫌枪杀该村妇者,是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蒸湘分局一肖姓公职人员,案发时正在打猎,目前已向警方投案,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据媒体报道,罗某已年近花甲,膝下一子二女均已成家。其本可安享晚年,却遭此厄运。作为同乡,惋惜之余更多的是愤慨。本文姑且抛开此种情绪,仅尝试分析此次事件中,相关人等可能涉嫌何种刑事犯罪、会被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一、肖某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七年

古训有云,“杀人偿命”。在加害者故意杀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加害者会被处以极刑---剥夺生命权。综合媒体报道情况来看,肖某与罗某素昧平生,其主观上应不存在积极追求罗某死亡后果的发生,不构成(直接)故意杀人罪。

那么肖某是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其取决于在事发时,肖某是否已经认识到自己(射猎)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如果其已认识到,依然听之任之、漠然置之,则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据报道,肖某属于在打猎过程中误将罗某当成猎物射杀,其主观上并未意识到被射杀的“猎物”是一位妇人,应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刑法理论而言,属于抽象的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综合其主、客观因素,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目前,公安机关正是以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立案侦查并批准逮捕的。

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肖某身为公职人员,非法持枪打猎致使他人死亡,难言“情节较轻”,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

必须指出的是,有媒体报道肖某“投案自首”,可能误导公众。仅仅主动投案并不一定能构成自首。只有在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即将整个案件事实情况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才可能构成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肖某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自首,则有可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持枪打猎者均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配备枪支的主体是特定的,涉及打猎的,该法第6条第2款规定,只有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才可以申请配置猎枪。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一律不得持有猎枪。肖某作为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分局一位公职人员,非猎民、牧民,事发地点也并非猎区、牧区,显然,肖某持有枪支的行为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系非法持有,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同理,其他同行持枪人员亦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我国《刑法》中,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该条规定,肖某和其他同行持枪人员可能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三、相关人员可能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或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

部分媒体报道,肖某本人有持枪证,但其当天使用的猎枪与枪证不符合,那么,肖某的猎枪还有弹药从哪里来?是自己购买的,还是从其他依法配置枪支人员处借来、租来的?若为后者,则出租、出借猎枪、弹药的人员可能涉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3款规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可见,该罪为结果犯,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本事件导致一无辜村妇死亡,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客观要素,故只要相关人员主观上有非法出租、出借猎枪故意,客观上有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即可构成该罪。

《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假设肖某枪支是非法买卖而来,则其可能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相关人员可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

 

四、肖某等人还可能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我国《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如肖某等人猎捕对象包括前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猎捕后还存在运输、出售等行为,则可能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上述分析,仅基于现有的媒体报道。对肖某等人如何定罪量刑,有待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审理、裁判。肖某等人罔顾法律,违法持枪打猎导致无辜村妇死亡,给受害人家庭带来巨大伤痛,有权司法机关应及时、全面查清案情并依法惩处。

 

后记:

截止本文发稿前,经媒体报道,警方已查明肖某枪支系从同行打猎者欧阳某处借来。目前警方已就欧阳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做进一步侦查,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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