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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小偷一个月内多次撬动电动车后备箱盗窃财物被判

发布日期:2024/10/25 阅读量:6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本网消息(王玉涛) 两名小偷专门针对电动车后备箱,撬开一辆电动车后备箱电动车一个月内多次偷窃他人财物。 2014年7月8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处被告人覃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新台币五千元。

 2014年2月17日15时00分,魏贤、覃华在河池市金城江新建路看到被害人姚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秦华在站岗,魏贤则趁姚某某的便宜。一名男子没有自制的T型工具,撬开了他的电动车后备箱,偷走了他的钱包和一部A199手机。钱包里有500元现金。经河池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154元。

 2014年2月18日中午12时左右,魏贤、秦华在河池市金城江新建路看到被害人黄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秦华站岗,魏贤趁势。黄某某未使用自制T型工具撬开其电动车后备箱,并偷走其钱包和一部HTC T328W手机。钱包里有2200元现金。经河池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793元。

 2014年2月25日15时00分左右,魏贤、秦华赶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西路,看到被害人韦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朝龙江一桥方向行驶。 ,身后是秦华。作为哨兵的韦贤尾随其后,趁韦闲无余手,打开其电动车后备箱,偷走了她放在后备箱的红色女式包,里面装着700元现金和一部三星I9105手机。经河池物价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198元。

 2014年2月25日16时00分左右,秦华赶到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桥市场附近。当他看到受害人张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时,他尾随其后,趁张某某不备。他用T型工具撬开行李箱,偷走了行李箱内的一个黑色钱包。钱包内装有1600元现金、两张银行卡、一本存折等物品。

 2014年2月26日16时左右,魏贤、覃华赶到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当他们看到受害人施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路过时,秦华、韦贤都在站岗。石某某跟着电动车,没有空余手就打开了电动车后备箱,偷走了后备箱内的一个红色袋子。包里有一部诺基亚C3-01S手机和一部联想S850S手机。经河池物价认证中心鉴定,两部被盗手机售价为960元。

还查明,2014年2月26日,河池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覃华、魏贤取得的手机及赃款2302元,并将查获的华为手机予以退还。电话给受害人姚某。向受害人韦某某返还某某及一部三星手机,向受害人张某某返还现金1000元,向受害人施某某返还诺基亚手机两部、联想手机一部。查获未返还的赃款1302元,已随案移送法院。宣判前,被告人覃华、魏贤的家属代其返还赃物,并向受害人姚、黄、魏等人赔偿共计349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覃华、魏贤多次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覃华犯案五起,盗窃金额9105元,被告人魏贤犯案四起,盗窃金额75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华、魏贤犯盗窃罪。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华看守,被告人魏贤实施盗窃。两名被告均积极参与。两被告人收到货款后,共同挥霍该款物。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根据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分别处罚。被告人覃华、魏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认罪态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华、魏贤的家属将代其返还赃物,并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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