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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免除赔偿受害人义务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先行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不免除其应负连带支付责任。
标签: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赔偿主体案情简介:2012年,魏某驾驶运输公司车辆与陈某驾驶挂靠物流公司车辆相撞,交警认定魏某、陈某分负主、次责。
运输公司就其车辆损失,诉请陈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以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陈某4000元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保险法》第65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故本案交通事故给运输公司造成的车辆损失,应先由陈某所驾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陈某所驾驶车辆商业三者险保险人依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②本案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陈某未向运输公司赔偿情况下,向陈某赔偿保险金,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免除其对第三者运输公司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鉴于保险公司已将应向运输公司赔偿的车损款交付给了陈某,故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判决陈某将保险公司已付4000元支付给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机动车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未予赔偿,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第三者可要求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并要求保险人在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河南漯河中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157号“某运输公司与陈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驻马店市恒兴运输有限公司诉陈绍峰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保险公司已向被保险人理赔不能免除其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张永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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