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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民事典型案例 6 则之五

发布日期:2023/10/30 阅读量:25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05 . 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因被保险机动车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索赔。

      标签:机动车保险|被保险人|第三者案情简介:2014年,陈某驾驶宝马车,与黄某驾驶丰田车相撞致两车损坏。

      交警认定丰田车全责。

      丰田车保险公司以两车被保险人均为陈某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①依《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亦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性质属责任保险,即保险人赔偿责任以被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为基础。

      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侵权人,亦即构成责任事故基础的侵权法律关系不存在,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否则违反责任保险最基本原则。

      ②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风险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其他非责任保险予以化解。

      故本案交强险条款和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未违反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陈某就其宝马车辆受损维修费及其他损失,向其就丰田汽车投保保险公司索赔,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在同一责任保险事故中,被保险人不能成为第三者。

      因被保险人不能成为侵权人,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南沙区法院(2014)穗南法民二初字第395号“陈某与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见《陈泽坛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保险人是否属于机动车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赵丽、崔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2/100: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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