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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的时候,张女士和杨先生离婚了,两人签了《离婚协议》,约定婚内两人一直住的房子归张女士所有,之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张女士也一直在这房里住着,可谁知前两年前夫的母亲胡女士说这房子是她的,不仅起诉要张女士搬离,还要她支付房子的占用费,这时候张女士才知道房子原来一直登记在胡阿姨的名下,根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找到前夫对峙,杨先生也承认了“房子现在做不了主,但以后会转给她”,最终,法院支持了胡阿姨的诉求,要张女士搬出去,可张女士无处说理啊,之前明明签了离婚协议,前夫事后也多次承诺这房子给她,现在自己无处可住了,这可怎么办呢?
律师回答
张女士不用着急,虽然她和杨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处分了胡女士的房子,属于无权处分,现在胡女士做为产权人,有权对房屋行使相应的权利,张女士确实无法要回房屋,但是无权处分并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如果协议没有其它无效的法定事由,双方就应当恪守履行。
而且,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有关婚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也就是说,现在胡女士对两人无权处分的行为不予追认,杨先生无法取得房屋处分权,这房子无法过户到张女士名下,《离婚协议》的相关条款也就无法履行,张女士可以要求前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要求对方赔偿自己与这房子同等价值的赔偿款。
也提醒大家,对于离婚协议这种既涉及到子女抚养又涉及到财产分割的复合协议,最好是找专业律师咨询,而且在离婚时一定要对所分割的财产的权属予以调查和核实,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参考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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