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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解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是审理的关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第三款列举了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内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
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
针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且该期间很少接触;从一方的离婚决心来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
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孙丰杰与王玉萍离婚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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