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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先生有一套房,和唐女士结婚生子后,夏先生就把自己婚前的房子卖了,用卖房款又买了一套新房,后来,俩人因感情不和闹离婚,对这套新房权属产生争议。
夏先生觉得,新房是他卖了自己婚前的房交的房款,房也写在自己名下,新房就是自己的,但唐女士觉得新房是两人婚内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房应该归谁呢?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海洋表示:
像这种婚后把婚前的房子卖了,双方也没有作特殊约定的,认定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分情况讨论。像本案中,新房登记在夏先生个人名下,而且是夏先生出售婚前房产后全款购买的,没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这就属于夏先生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形式,并不改变产权性质,而且唐女士对新房也没有进行过修缮、管理等,所以这房,一般法院就认定属于夏先生的个人财产。
但如果说在买新房时,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者说女方对房子也有贡献,比如共同还贷,或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这房就很难被认定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女方也有权分割。在这里也提醒大家,出现类似争议,最好咨询专业人士来分析利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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