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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为母亲早亡,所以,王女士在和施先生结婚后,就把父亲一同接进了自己承租的公房中共同居住生活,2017年,王女士立了份遗嘱,表示死后自己承租的公房由父亲继承,不久后王女士因病逝世,王女士的父亲想遵从女儿遗愿,把公房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可施先生认为他也一直居住在公房内,也要分割公房,两人产生了分歧。
那么,王女士对公房所立的遗嘱有效吗?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兴华律师表示:
公房是指城镇房屋公有住房或住宅,公房承租有别于普通的房屋租赁关系,因为租金价格远低于市场租金价格,具有很强的政策保障特性,它的所有权一般是属于国家或单位,并不属于承租人的私有财产,承租人只享有居住、使用权。所以说,在王女士去世后,公房并不属于她的遗产范围,王女士的丈夫和父亲均不能主张继承公房。
虽然房屋不能继承,但因承租公房的特殊性,王女士去世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符合相应变更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承租人,而由谁继续享有承租权,一般要看当地政府对此如何规定,并由公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公房的保障对象、居住使用情况等确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直管公房地区居民,根据我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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