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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

发布日期:2024/2/16 阅读量:23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例:高先生与付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了一个女儿。

      由于高先生的工作性质,经常在外出差,付女士多次与高先生建议调换工作岗位,不要总是在外出差。

      但是高先生出于对家庭经济压力的考虑,没有听取付女士的建议,仍然经常在外出差,对付女士及女儿疏于照顾。

      这使付女士心生不满,尤其是在女儿生病期间,高先生仍未放下手中的工作,让付女士焦头烂额。

      可在此期间,付女士的同事对付女士照顾有加,让付女士对该同事十分感激,久而久之,二人互生好感,最后发生关系。

      但是不久,付女士发现自己怀孕,自己算了一下时间,确认是该同事的孩子。

      于是付女士找到该同事告知其怀孕之事,该同事苦苦哀求付女士一定要把孩子生下来,他会共同与付女士抚养这个孩子,并出抚养费。

      付女士拗不过同事的哀求,没有及时去做人流手术。

      这期间,丈夫高先生回家发现妻子的异常,认为妻子是怀孕了,坚持带着付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付女士真的怀孕了。

      高先生很高兴,坚持要付女士生下孩子。

      无奈,付女士最后生育一男孩,丈夫高先生对该男孩疼爱有加,也决定放下手头的工作,好好陪陪妻子和孩子。

      付女士再次找到同事要抚养费的时候,同事多次躲闪,拒绝支付。

      付女士十分不满,多次与其同事纠缠,再在此期间,二人交往过密,高先生发现付女士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找到付女士质问。

      付女士无奈告知其与同事有不正当关系。

      高先生无法接受这一事实,与付女士协议离婚,女方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女儿随付女士生活,儿子随高先生生活,二人自担各自抚育孩子的抚养费。

      随着孩子的成长,孩子样貌与高先生大相径庭,邻居也是风言风语。

      高先生一想,妻子怀孕期间自己确实很少回家,难道真的如邻居所说?于是高先生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之后,高先生顿时如五雷轰顶,孩子竟不是高先生的。

      高先生找到妻子,妻子如实告知,高先生认为自己对这个孩子付出了太多情感以及金钱。

      于是高先生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女士支付这些年对孩子的抚育费。

      问题: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法院答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

      解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离婚以后,妻子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仍让丈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可称之为欺诈性抚养关系。

      欺诈性抚养行为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逃避法定的抚养子女义务,采取欺骗手段,让被欺骗人即非婚生子女生父或者生母之配偶相信该子女为其婚生子女,并为之提供抚养费的行为。

      欺诈性抚养关系,既产生于婚生子女否认之后,也产生于非婚生子女认领之后。

      婚生子女的否认一经判决确认,否认权与该子女在非否认确认前的抚养关系,即属欺诈性抚养关系,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后,如该非婚生子女与其生母之原有配偶有父子抚养关系的,该抚养关系亦为欺诈性抚养关系。

      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对于这种欺诈性抚养关系应如何处理,均无法律依据。

      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给付的抚育费是否返还,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不同意见。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此多采取肯定说,不过所持理由给不相同对抚育费返还请求权的性质认定也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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