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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解答】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
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
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211.html;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0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北京)《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60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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