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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示例两则协议书甲方:朱某乙方:詹某由于甲方于2007年1月发生婚外情,乙方愿意原谅甲方的错误,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于今日达成如下协议:若甲方再次发生婚外情,当离婚时现有万达某房产归乙方所有。
甲方:朱某(签名)?????????????????????????乙方:詹某(签名)2007年3月18日???????????????????????????2007年3月18日?婚内协议栾某,男,身份证号码(略)张某,女,身份证号码(略)婚内协议如下:夫妻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云锦路万达广场东坊2幢701室归张某个人所有,属张某婚后个人财产,栾某协助办理房产更名等事宜。
签字???????????????2015-05-04?????????????????????????????栾某(签名)????????????张某(签名)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的有效要件探讨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二人自愿订立,对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个人财产权利归属进行的约定。
即为协议,换言之即为合同,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成立,也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协议,不能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实践中,不乏夫妻二人为离婚之事对簿公堂时,发现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无效的情况。
总体而言,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等行为、气愤之下订立的挽救婚姻的财产协议,很容易犯下“错误”,以致于离婚时未能达到保护己方权利的目的。
朱某再次发生婚外情,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万达某房产归其所有。
朱某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法院最终将该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究其原因,归根结底是因为协议内容约定了“离婚时”房产归乙方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的明文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的首要内容。
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
朱某、詹某的协议内容,一旦要离婚,万达某的房产就归詹某所有,以丧失财产权利限制朱某的离婚自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内容无效,相应房产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另一方面,詹某、朱某的协议书涉及到“离婚时”共同房产的分割,其内容决定了该份协议实际是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一般是夫妻协议离婚时签订,夫妻双方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解除,协议即告生效。
詹某、朱某的协议书是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证据,二人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协议生效的条件本身未满足,协议无法作为分割万达某房产的依据。
反观栾某与张某的婚内协议,虽然内容同样是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附加任何条件,只是单纯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本身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处置的是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共有的房产,处分行为不侵犯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法院依法采信该婚内协议,判决万达东坊房产归女方一人所有。
因此,一个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同样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必须是双方平等、自愿签订,协议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附加任何条件、期限,不存在类似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情形。
尽管协议的签订主体是具有人身亲密关系的夫妻,但是协议本身不应被人身性所裹挟,否则就背离了财产协议财产性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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