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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签订婚前、婚内、忠诚协议

发布日期:2024/2/13 阅读量:30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一、关于婚前、婚后财产协议  1.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的定义  我们要了解婚前财产协议及婚后财产协议,就需要先了解他们的概念,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

      根据司法实践,婚前、婚后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之前或结婚登记后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

      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两者只是在签订的时间上存在区别,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都是对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进行约定。

        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但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加,这类协议越来越多的被人们所接受。

      在国外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

      如果婚后不幸福,最终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有了一份婚前协议或婚后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要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2.签订婚前、婚后财产协议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特别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很多人不是很了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为复员、转业军人个人所有。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归复员军人本人所有。

        (2)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3)一方的人身保险金。

      因人身保险金具有补偿或者养老性,因而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另外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各种非工资性补贴(如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洗理卫生费补贴、托儿补助费、计划生育费、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补贴等)、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

        (4)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保健食品待遇、解毒剂以及夏季冷饮费等。

        (5)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如奖状、奖杯、奖牌、奖品、荣誉证书、科研津贴,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等,应为个人财产。

        (6)《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7)《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

        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

      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果实、动物的产物如鸡蛋、羊毛;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为法定孳息,比如: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

        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发生的原因是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否为该财产投入物资、劳动、努力、投资、管理无关。

      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股东、字画、珠宝、黄金等随着市场价格的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若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因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该房屋的修缮、装修而产生的增值部分则不属于自然增值。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

      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协议或合同。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通过协议确定财产的产权制度。

      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结婚后,约定的财产可以是婚前财产,也可以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3.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特征  (1)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

      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即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财产。

      在财产的种类上也没有任何限制。

      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涉及到的财产种类外,还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2)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约定共同财产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根据夫妻双方的意见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3)约定形式的多样性。

      即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协议优先性。

      在这里,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国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协议优先的原则。

      即有协议依契约,无协议依法定。

      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  (5)约定财产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婚前、婚后财产协议有效的必备条件  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协议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1)签订协议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订立婚前、婚后财产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或婚前财产协议,但是在很多农村仍存在类似情况,例如父母代替未成年的子女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当事人在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时是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的双方必须是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不能进行代理  婚前财产协议、婚后财产协议属于民事协议的一种,虽然民法规定,协议可以由人代理进行签订,但作为一种特殊的协议,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习惯于为子女进行安排,因此,在财产协议这样的重大问题上,也有不少法律淡薄的父母进行“包办”,双方父母代表子女在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上签字,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3)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的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即在协议上签字的行为)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婚前、婚后财产协议,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比如一方在另外一方亲属的胁迫下签订的婚前、婚后财产协议。

      对于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4)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只能成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这里的“法律”不仅包括民事法律规范,同时也包括其他部门法律规范。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5.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主要条款  (1)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信息要明确。

        (2)夫妻双方对一方在婚前已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如果双方的意思是一方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则是否约定都无关紧要。

      如果双方的意思是一方个人婚前已有的财产在双方结婚后归双方共同所有或归对方所有,则必须在协议中注明。

      而且涉及不动产的,比如在约定一方婚前房产归双方共有或归另外一方所有的情况下,应该约定办理房屋加名或过户手续的时间。

        (3)夫妻双方对一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现行婚姻法规定,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只有双方有例外约定,才有必要在协议中加以注明。

      比如:婚后一方取得的财产全部归其个人所有,或者部分归个人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

        (4)双方对婚后家庭消费开支的分担。

        一些对婚后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夫妻,则会对婚后家庭的消费开支如何分担进行约定,包括正常的家庭生活开支以及个人的消费支出。

        (5)家庭重大事宜的决策。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而对于涉及家庭重大利益的事项,如买卖房屋、对外投资、子女出国等,原则上应双方协商一致,作出决策。

      为避免日后出现分歧,双方可以在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中约定,应由双方协商一致的事宜,以及出现分歧的解决方法。

        (6)协议生效条件。

        如果签订的协议是婚前财产协议,可以约定协议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生效。

      如果要增加协议的效力,也可以约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律师见证后生效,或者双方婚姻关系维持多少年后生效。

        (7)双方签字并注明签署日期。

        6.签署婚前、婚后财产协议书需要注意的问题  (1)形式上必须是书面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婚前财产协议书、婚后财产协议的签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是口头形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2)明确婚前或婚后财产的范围。

        一般包括男女双方婚前或婚后的存款,房产,车子,其他贵重物品等。

      婚前财产协议的约定不能过细,建议仅对重要财产作出约定即可。

        (3)明确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

        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比如说房产,一方占70%,一方占30%,应该在协议中约定明确。

      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4)财产描述要明确。

        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

      比如房产的描述,很多伴侣或夫妻在作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时,对于一方的婚前房产只是写“某某小区的房屋归双方共同所有”,正确的描述应该是“坐落于某市(县)xx街xx号房产由双方共有,房产证号xxxxxxx”。

      如一方婚前的车辆归双方共有,应该明确车辆的型号,行驶证号等。

        (5)不能约定不属于双方的财产为一方或双方共有  在实践中,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或夫妻双方,由于经济能力的原因,居住的房屋是父母的名字,且父母也同意将该房屋作为婚房给予双方居住。

      这样情况下,双方认为该房产就是自己的房产,因此在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后财产协议中约定上述房产归双方共有。

      从法律上说,即使作为房屋产权人的父母书面同意,上述约定是无效的。

      补救的方法,就是在协议约定之后,将房屋过户到夫妻名下,这样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的约定就有效了。

        (6)不要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

      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

      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7)一方婚前不动产归双方共有情况下应及时办理产权变更,否则约定无效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

      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8)谁提离婚谁无财产的约定问题  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居多。

        (9)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问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在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

      但是,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

      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0)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  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因此,在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书中,尽量不要约定各自患病(特别是重大支出)支出由各自承担。

        (11)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公证问题  只要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是在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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