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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需在辖区

发布日期:2024/2/13 阅读量:23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摘要】2009年4月2日原告与丈夫生育第一胎女,2015年4月1日生育第二胎女。

      被告XX市XX区卫计局认为其超生二胎,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88893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被告既不属于原告的居住地卫计局,也不属于原告户籍所在地卫计局,其无权对原告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胎,行政诉讼,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前言】近年来,不少信号透露出全面放开生育和鼓励生育日益临近。

      2014年至今,从单独二孩发展为全面二孩,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但对既往超生二胎征收社会抚养费一直在持续,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计生单位会强制执行。

      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该类行政诉讼司法裁判的一些特点。

      【资料】2009年4月2日原告与丈夫生育第一胎女,2015年4月1日生育第二胎女。

      2015年6月23日被告XX市XX区卫计局对原告涉嫌超生二胎的行为立案调查。

      2015年6月29日被告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送达给张某某,送达回证上载明张某某与被送达人的关系为连襟。

      2015年8月17日,被告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88893元人民币。

      2018年7月23日被告向原告父亲送达了该份决定书,因其父亲拒绝签字,且原告不服,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结果】被告认定原告的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在2015年,此时原告的户籍所在地为XXXX区,并非在XX市XX区,而被告亦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居住地仍在XX区内。

      故被告既不属于原告的居住地卫计局,也不属于原告户籍所在地卫计局,其无权对原告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决定。

      判决撤销被告XX市XX区卫计局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讨论】 虽然被告XX市XX区卫计局辩称,被告具有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定职权,有权对原告超生二胎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

      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但是法院认为,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生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被告作为发现原告生育行为的计生部门,其可以对原告作出征收决定的前提是原告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在XX市XX区。

      因此,被告无权对原告超生二胎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参考资料】1.从博弈论视角看医疗纠纷诉讼中律师的沟通作用。

      2.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案例12号:病历医疗风险。

      3.涉医刑事案例: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HXZD218。

      4.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

      【作者说明】资料来源于“黄某某与XX市XX区卫计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判决书(2018)MXXXX行初XXX号”。

      文中涉及的医学和法律问题分别由我团队执业医师和律师撰写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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