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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宗华律师关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的答辩状

发布日期:2023/3/11 阅读量:330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涂宗华律师关于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的答辩状,答辩人:姜某某,女,1987年7月27日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因与原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将责任归咎于答辩人与事实不符,答辩人不同意离婚,首先,答辩人与原告系通过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之前媒人有对双方及家庭状况进行了解,相识后双方及家庭亦相互认可并随之订婚、办理结婚证和操办婚宴,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喜结良缘,所有的流程走下来都符合乡俗,也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说双方之间并不像原告所陈述的那样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

      相反,婚后三年多时间里,答辩人与原告长期在一起工作,建立了良好的夫妻感情基础,任劳任怨的做着为人妻母的本分。

      ,其次,答辩人与原告于2012年2月7日登记结婚,2012年11月6日即生下女儿张某乙,按正常时间推算,答辩人在婚前就已经怀有原告骨肉,其本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

      怀孕期间及哺乳期,原告本应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可事实却是对答辩人漠不关心,也长期没有陪伴在女儿身边。

      现原告将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责任归咎于答辩人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三,答辩人与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女儿生下来即随老人生活,本就缺少父母的关爱,若此时父母离异,无疑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留下永远无法抹平的伤痕。

      截至开庭前,双方并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答辩人与原告间尚存感情维系纽带,只要双方间相互忍让,用心经营定能重修旧好。

      ,二、答辩人不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也不同意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首先,前已述及,婚生女张某乙生下来即随老人共同生活,用时下时髦的话讲属于“留守儿童”,从各方面的调查不难得知,留守儿童的身心是很不健全的,原告本就对答辩人和女儿陪伴、关心不够,女儿随原告生活必将进一步加重女儿的心理负担,进一步影响女儿的健康成长,现答辩人与原告间家庭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条件相当,并不存在一方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且女儿现今尚处于幼年时期,需要的更多的是母爱,且经医院检查,答辩人将来可能无法生育,女儿也将成为她唯一的寄托。

      相反,原告身心健康且年轻,不久即将再婚生育,那时女儿的状况不堪想象。

      ,其次,答辩人因为与原告婚姻危机一事已中断工作,暂无新的收入来源,原告诉请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未考虑实际情况,很不合理,也不存在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

      ,综上,答辩人认为,其与原告感情虽出现裂痕,但尚未完全破裂,有可挽回的可能,且不存在法定判离婚的事由,故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着判和不判离的原则依法依事实裁判。

      ,此致,XX县人民法院,答辩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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