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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994年以前的婚姻视为事实婚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1994年后的,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可以承认其配偶地位,属于非法同居,就是说,没有登记的,和对方一点关系都没有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老年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据说老人再婚在一定年限的情况下,有财产继承权。这种事实婚姻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可能不可能继承相应财产?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另一方的相应财产吗?他们是2004年共同生活的一对老人。老太太是农村来的,也没有什么婚姻意识,现在老爷子病危,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所以老太太觉得生活没有保障,但是以他们现在的情形,再办结婚证可能也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这时提出补办,一方面老爷子可能会觉得她是为了分割他的财产,另一方面可能还会有子女出来反对。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
不受法律保护。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当事人是否是夫妻关系,以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记录的为准(结婚证);法定继承人里的配偶是指合法的夫妻,而不是事实婚姻;只有在死者生前留遗嘱明确说明是由当事人继承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继承权才得到法律保护。如有疑问请来电咨询,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广东胡律师:94年我国就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他们就是同居,此老汉不能继承你家的房产,你母亲已经把房产过户到你名下了,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对方更无权分割。
94年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 继承权。继子女如未办理收养手续则无继承权。
不构成,1994年2月1日以后就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在一起生活只能算是同居关系。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你好!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能够协商一致的话,或者当事人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话,也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 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继承法规定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子享有同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五条与第六条,对该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广东胡律师:94年我国就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没有领结婚证在法律上他们就是同居,此老汉不能继承你家的房产,你母亲已经把房产过户到你名下了,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对方更无权分割。
94年以后不存在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 继承权。继子女如未办理收养手续则无继承权。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老年人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据说老人再婚在一定年限的情况下,有财产继承权。这种事实婚姻有没有相关的要求。可能不可能继承相应财产?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可以继承另一方的相应财产吗?他们是2004年共同生活的一对老人。老太太是农村来的,也没有什么婚姻意识,现在老爷子病危,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所以老太太觉得生活没有保障,但是以他们现在的情形,再办结婚证可能也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这时提出补办,一方面老爷子可能会觉得她是为了分割他的财产,另一方面可能还会有子女出来反对。谢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答复!
有的。实际上有个关键的时间点就是1994年2月1。在此之前的是承认的。在这之后,只要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并且只要补办结婚证就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实婚姻时起算。否则是不承认的,只能视为同居关系。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所以,孩子都是一样的孩子,呵呵。 不明白请追问。
没有继承权。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我国现行《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只承认有合法手续的已登记婚姻。
首先可以确定你父母的事实婚姻是被法律所认可的,也就是说和法定婚姻无任何区别。 第二,法院的这套房子是在你父母婚姻期间所得,应该是你父母的共同财产,对这套房子,你父母分别各有一半的所有权,因此,你父亲过世后,对于你母亲的这一半,任何人是无权要求继承的,对于你父亲的这一半,应当作为继承部分,你哥哥只能主张其中的四分之一,其余四分之三分别应为你母亲、你二哥、你的。
你好!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话,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婚姻,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继承人能够协商一致的话,或者当事人对死者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话,也可以适当分的遗产。
湖南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hunyinjicheng)提供邵阳市婚姻继承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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