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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一方购房离婚时咋分呢?

发布日期:2024/10/23 阅读量:6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案情

2000年时,谭女士和丈夫相识并相爱,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后,一起来北京做生意,后来,因为两人因矛盾,谭女士便一人回老家,双方就此长期两地分居,丈夫仍留在北京,但两人少有联系。前些年,因为家中有事急需用钱,谭女士听说丈夫在北京发展的很好,而且还投资买了两套房,想要丈夫帮助自己,但丈夫非但百般推脱,还说两人已经分居十几年了,自动离婚了,而且这两套房子都是自己辛苦打拼出来的,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根本没有谭女士的份额。那么,谭女士丈夫的说法对吗?
夫妻长期分居期间,一方购房离婚时咋分呢?

回答

谭女士丈夫“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这种说法,其实是对民法典的误读,根据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离婚案件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条件,而非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只有在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才算解除婚姻关系。所以,谭女士和丈夫两人仍属于夫妻关系,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专属于一方以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且两人对婚内财产没有特别的约定,这两套房子属于两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在具体如何分割的问题上,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具体处理时,亦应考虑财产来源等情况,兼顾公平合理。由于本案中,谭女士和丈夫已近二十年未共同生活,彼此经济独立,这两套房子均系双方分居后,谭女士丈夫独自取得,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再酌情考虑丈夫对房子的贡献综合来确定两人比例。

参考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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