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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出庭的情形

发布日期:2023/8/22 阅读量:298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一般来说,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全权委托了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而且法院还要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判决。

      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如果你出国前,法院通知开庭审理你的离婚案件,你即使全权委托了代理人,也应当出庭。

      但若你出国了,则属于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形,这样你可以事先写好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届时由代理人交给法院。

      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如下: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

      而撤诉后的6个月内,原告是无权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离婚的(协议离婚和被告起诉离婚可以);2、离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民诉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判例:被告无法出庭,判决离婚也行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因其身在外地且生病住院,有特殊情况实在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在向法院说明情况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法院依据其书面意见,最后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2011年11月,刘某与其妻王某因感情问题分居4年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立案后,与王某通电话了解到王某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要求其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向王某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王某随后向法院邮寄了送达地址回证及书面意见书,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表示夫妻感情破裂并同意离婚。

      后法院开庭审理判决双方离婚,被告签收判决书后表示服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根据本条规定,认为被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故要求其提交书面意见。

      通过其书面意见,法院依法快速作出了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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