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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原告在离婚诉讼中的举

发布日期:2024/9/29 阅读量:86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在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的原告应当就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即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制定本规定。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证明夫妻关系实际上已经消失

夫妻分居或分居两年,一方多年杳无音讯或被宣告失踪、死亡,另一方未履行监护、赡养、虐待、遗弃义务, ETC。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数额及范围的证明

例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等投资收益,应当开具清单,注明存放地点和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原因,如对家庭的贡献、牺牲等。

4、托儿费用的多少,根据双方的实际承受能力而定。

5、婚姻损害赔偿证明等。

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等。

应当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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