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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子女买房父母出资引发离婚财产分配纠纷

发布日期:2024/7/18 阅读量:161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原告诉称,
赵某鹏、周某军共同上诉: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2、赵某刚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明确,部分事实认定错误。判断借名购房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应当考虑借款人与知名人士是否存在借名购房协议、所购房屋的出资情况、实际出资情况等。房屋的占用和使用情况、房屋相关票据收据及房产权属证明原件。根据情况和其他方面综合判断。具体在本案中,赵某鹏、周某军分别对一审法院判决的相关事实及理由进行了阐述:
(一)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购买涉案房产时存在借名行为。案子。购房协议分别于2020年10月和2021年1月通过签署声明和协议再次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赵某刚将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产归还赵某鹏和周某君的联合声明》、《解除挂名(借名)买房办议》等文件均是赵某向法院起诉孙峰离婚后形成的,并无孙峰签字。赵某鹏、周某军认为:(1)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购房时,基于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因素,未签署以自己名义购房的书面协议。但赵某、孙某均被明确告知其以赵某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产,并将该房产借给赵某居住。同时,双方当事人再次确认2007年购买的房屋为赵某购买的房产。通过签署声明、协议等文件以借名方式购买房屋。
(2)本声明、协议的形成与赵某刚、孙某峰的婚姻状况没有必然联系。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该声明及协议的形成时间与赵某刚、孙某峰的婚姻状况有关。离婚诉讼没有关联。 (三)涉案房产首付及贷款申请已于赵刚、孙峰结婚前支付。房产证是赵刚结婚前领取的,房产登记在赵刚名下。涉案财产不属于赵某所有。某帮派与孙峰的共同财产。因此,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签署声明和协议时,不需要孙某峰签字确认。
(2)赵某鹏、周某军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并支付了全部房款。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刚、孙某峰购买涉案房产时虽未结婚,但已确定男女关系。赵某鹏、周某军表示,他们明确告知赵某刚、孙某峰,涉案房产是以赵某刚名义购买的。本案中,赵某鹏、周某军向孙某峰亲属借钱。常识。赵某鹏、周某军认为,赵某鹏、周某军已经向所有亲戚朋友借了钱,还缺首付2万元,所以只好向孙某峰的亲戚借钱。孙某峰的亲戚根据赵某鹏与孙某峰的关系以及结婚后是否有房子住,同意借钱给赵某鹏、周某军。赵某鹏、周某军的借款行为合理,且事后确实偿还了借款。借贷和买房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没有关联。借款的目的只是为了支付首付款。
一审法院仅凭主观猜测认定赵某鹏、周某军利用赵莫刚名义购买涉案房产并向孙某峰亲属借钱,不符合常理,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一审法院认为,孙某峰承认赵某鹏、周某军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并认定赵某鹏、周某军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记录等相关证据只能证明赵某鹏、周某军已支付部分首付款和银行贷款。周某军支付了部分首付,并偿还了部分贷款。但赵某鹏、周某军出资的金额(包括首付款、贷款以及向孙某峰借款的金额)等关键事实及性质尚未查清和判断。
(三)赵某鹏、周某军对涉案房产进行装修并实际居住:一审时,赵某鹏、周某军表示参与了购房全过程,并对房产进行了装修涉案。并且长期居住于此,赵某刚、孙某峰均承认相关事实。但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和判断。
(4)赵某鹏、周某军持有房产证、合同、票据等原件,2008年购房时签订的系列合同文件原件,2008年至2014年还贷交易凭证原件,以及2011年至今取暖费的原始收据。同时还注明:如果该房产为赵某刚个人财产,上述文件原件应由赵某刚持有,且无需包含2008年至2014年的交易收据和2011年至2011年的取暖费。现在。费用收据始终保存。赵某鹏、周某军持有原始材料的事实也可以证明涉案财产与赵某鹏、周某军有直接关系,且赵某鹏、周某军是涉案财产的实际所有人。但一审法院并未对相关事实进行认定和判断。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部分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赵某鹏、周某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专门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依法或发回重审以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告辩称
赵某刚辩称不同意一审判决,但未上诉,同意赵某鹏、周某军的上诉意见。事实及理由:我买房时,与赵某鹏、周某军协商,以赵某刚的名义购买。无论房子是谁买的,卖家只要给钱就可以了。对于卖家的解释,我不同意孙某峰的看法。
孙某峰表示,不同意赵某鹏、周某军的上诉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
赵某鹏、周某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1、请求确认北京市通州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赵某刚名下,归赵某鹏、周某军所有; 2、请求法院判令赵某刚协助赵某鹏、周某军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赵某刚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赵某鹏、周某军为夫妻,赵某刚为儿子。 2007年8月28日,赵某刚作为买方,与案外人林莫奇作为卖方,与A公司中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刚购买了其拥有的全部涉案房屋。林莫奇.随后,赵刚作为借款人与贷款人B银行签订合同,约定涉案房屋成交价格为60万元,首付19万元,贷款41万元,贷款期限20年。年。 2008年7月1日,赵某与孙某刚刚登记结婚。 2014年4月,涉案住房贷款已提前还清。 2014年9月5日,赵某刚刚领取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2019年12月11日、2020年10月10日,赵某刚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两次向孙某峰提起离婚诉讼,但均被撤回。
2020年10月1日,赵某刚、周某军、赵某鹏签署《关于赵某刚将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产归还给赵某鹏和周某君的联合声明》,称2007年11月3日,赵某刚与赵某鹏、周某军协商租赁涉案房屋。供赵某刚使用;现赵某鹏、周某军年事已高,急需在通州区居住,赵某刚将涉案房屋退还给赵某鹏、周某军;三方声明确认,自2020年10月10日起,涉案房屋的所有物业、水、电、暖气等费用均与赵某刚无关,但此前的费用均由赵某刚承担;又因赵某鹏、周某军借用赵某刚名义购买房产,因此,赵某鹏、周某军不得向赵某鹏索要租金等或者通过诉讼等方式。赵某刚还有义务配合赵某鹏、周某军将上述房屋转让回赵某鹏、周某军。名下周某军。
2021年1月26日,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签署《解除挂名(借名)买房协议》,声称赵某鹏、周某军借用赵某刚的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这是其真实意图。三。该说法得到三方证实;赵某刚须于2021年1月31日前与妻子搬出涉案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取暖费、电费、水费等。3月31日前协助赵某鹏、周某军办理登记手续因涉案房屋权属发生变更。
本案一审中,赵某鹏、周某军声称购买涉案房屋是为了养老、增值。由于无法申请贷款,他们就以赵某刚的名义签订了购房贷款合同。由于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当时并未签署相关借名协议。赵某鹏、周某军表示,首付、装修费、贷款都是他们自己支付的,赵某刚没有支付能力。购买涉案房屋时,赵某与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赵、孙自2008年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赵鹏、周军表示,赵刚、孙结婚前,就被告知涉案房屋只是借给他们居住。而且,2008年至2015年期间,赵某鹏、周某军偶尔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6年至2021年,赵某鹏、周某军搬到涉案房屋,与赵某刚、孙某峰共同居住。
赵某鹏、周某军称,2021年初,因赵某刚、孙某峰经常吵架,且赵某鹏、周某军返回怀柔就医,就搬出了涉案房屋。为证明涉案房屋系赵某鹏、周某军出资并以赵某刚名义购买,赵某鹏、周某军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应的银行对账单、记录、取暖费缴费单等材料。实例。其中,2017年4月26日缴纳2014年至2015年居民供暖费发票上的名字为“赵某鹏”。赵某鹏、周某军还表示,2014年提前还清贷款后,他们要求赵某刚将涉案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但由于需要缴纳5万至6万的税款,所以一直没有完成过户。元。赵刚对赵鹏和周军的说法都表示认可,而孙峰则不同意他们的说法。孙某峰称,他于2007年与赵某订婚后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全程参与了涉案房屋的购买、装修过程。而购买涉案房屋的19万元首付中,有10万元是向其父母和姐姐借的,目前已归还。孙某峰表示,赵某鹏、周某军从未表示涉案房屋是他们以赵某刚名义购买的,但孙某峰也承认,除了向父母和姐姐借钱外,赵某鹏、周某军还发行了自己的房产。剩余余额。首付付了,婚后还帮忙还贷款,但他们不承认所有贷款都是赵某鹏和周某军还的。孙某峰称,他与赵某刚自2007年10月起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婚前两人共同偿还了涉案房屋贷款。部分婚姻期间,因赵某刚没有工作,是赵某鹏帮周某军偿还了部分贷款。
对于取暖费发票姓名为赵某鹏的案件,孙某峰表示,2016年以后,由于赵某鹏、周某军与他住在一起,赵某鹏、周某军有时会支付取暖费,发票它以付款人的名义发行。孙某峰向一审法院提供了房屋卖家林某奇的证人证言,但林某奇并未出庭作证。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均承认在购买涉案房屋时向孙某峰亲属借钱,但不承认借款金额。
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动物产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虽然赵某鹏、周某军、赵某刚均声称涉案房屋是赵某鹏、周某军以赵某刚名义购买的,但三人签署的《关于赵某刚将北京市通州区一号的房产归还给赵某鹏和周某君的联合声明》《解除挂名(借名)买房协议》是赵某刚刚向法院起诉孙峰要求离婚,但没有孙峰的签名。
购买涉案房屋时,赵某与孙某虽然尚未结婚,但已是确定的男女朋友关系。付首付时,他们向孙的父母和姐姐借了钱。某峰自结婚以来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中。赵某鹏、周某军表示,他们明确告知赵某刚、孙某峰,涉案房屋是以赵某刚名义购买的。本案中,赵某鹏、周某军购房时是赵某刚的女友。孙某峰的亲戚借钱并不是常识。赵某鹏、周军提供的银行对账单、记录等相关证据只能证明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部分首付并偿还了部分贷款,但法院无法认定赵某鹏、周军和赵建立了关系,他们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因此,赵某鹏、周某军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赵某刚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与法律。
孙某峰也承认赵某鹏、周某军已支付涉案房屋部分首付和银行贷款的事实。赵某鹏、周某军可就此项投资单独提起诉讼;但双方对付款金额仍存在异议。由于赵某鹏、周某军具体出资数额与本案无关,故本案暂不予认定。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赵某鹏、周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辩解、辩解,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鹏、周某军声称与赵某刚的关系以他们的名义买了房子。成立。
本案中,赵某鹏、周某军张琪与赵某刚借名买房发生关系。孙某峰对此并不认可,因此赵某鹏、周某军应对此事负有责任。需要相应的举证责任。基于赵鹏与周军、赵刚与孙峰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全额或部分出资为子女结婚买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本案中,赵鹏、周某的主张应当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
首先,赵某鹏、周某军张琪在买房时告知赵某刚、孙某峰以自己的名义买房,但孙某峰并不承认这一点,赵某鹏、周某军也没有承认这一点。并提供了证据证明这一事实,故法院不予采信。un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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