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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缺乏沟通和理解而感情不和,且存在家庭暴力。
在一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离婚时,应当予以准许,且被施暴一方有权获得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
【关 键 词】民事 离婚 婚姻关系 感情不和 家庭暴力 离婚诉讼 无过错方 损害赔偿【基本案情】郭XX与刘XX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刘X。
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
经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防盗门一个,热水器一个。
另外,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住房。
郭XX以刘XX因家庭琐事多次对其进行殴打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刘XX离婚,女儿刘X归其抚养,刘XX每月支付抚养费;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XX支付赔偿金,并一次性支付生活费。
刘XX辩称:多次殴打郭XX的情况不完全属实,女儿刘X归其抚养,郭XX每月支付抚养费,请求驳回郭XX的其他请求。
刘X表示愿随刘XX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夫妻一方以对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且法院准予离婚时,施暴方应否向无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郭XX与刘XX离婚;刘XX赔偿郭XX人民币2 000元;双方所生之女刘X由刘XX负责抚育,郭XX每月给付刘X抚育费,至刘X十八周岁时止;夫妻共同财产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归郭XX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刘XX所有;驳回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合本案,郭XX与刘XX原系自主结婚,但婚后因缺乏沟通和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而且刘XX曾对郭XX实施家庭暴力。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郭XX的离婚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刘XX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刘XX具有过错,应当向郭XX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另外,因刘XX名下并无住房,而郭XX具有劳动能力,故对于郭XX要求刘XX支付生活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女儿刘X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尊重刘X本人意愿,抚养费金额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效力与冲突规避】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郭XX诉刘XX离婚纠纷案 【案例信息】【中 法 码】婚姻家庭法·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律后果·损害赔偿·实施家庭暴力 (L040503037)【案 ? ?由】 离婚纠纷【权威公布】 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实务与案例评析系列:婚姻家庭审判实务与典型案例评析》(2007年)收录【检 索 码】 C0502+11++BJ++CY0306E【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原 ? ?告】 郭XX【被 ? ?告】 刘XX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民事判决书》原告:郭XX。
被告:刘XX。
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4月24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27日生一女刘X。
双方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
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曾因家庭琐事殴打原告。
为此原告于2005年11月9日经北京市朝阳中医院诊断为:右眼部软组织损伤,血肿形成。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婚前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我生一女,引起被告不满,为家庭琐事被告即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故我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双方所生之女刘X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刘X抚育费500元。
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由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要求被告赔偿5000元。
5.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生活费5000元。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共同生活中,原告经常对我进行人身攻击,指责我身体缺陷,给我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我认为双方感情已经不能维持,故我同意离婚。
但我并没有经常殴打原告,只是由于原告虐待我母亲和骂我4个多小时,使我无法忍受,我打过原告二至三次,我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所生之女刘X,由我抚育,原告每月给刘X抚育费200元。
原告自2004年8月4日至2006年1月15日共计支付医药费845.96元。
双方所生之女刘X表示愿随被告共同生活。
夫妻共同财产有: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防盗门一个,热水器一个,现均放置在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的房屋内。
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无共同住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
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缺乏沟通与理解,影响了夫妻感情。
在共同生活中,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多次殴打原告。
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子女抚育问题,本院尊重子女的意见。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及原告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处。
夫妻共同财产,本院依法分割。
因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情判处。
另原告要求被告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因原告有劳动能力,且被告名下亦无住房,故原告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女刘X由被告刘XX负责抚育,原告郭XX于2006年2月起每月给付刘X抚育费145元,至刘X18周岁时止。
三、现均放置在北京市朝阳区X小区的房屋内的夫妻共同财产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彩色电视一台,归原告郭XX所有,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刘XX所有。
四、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郭XX人民币2000元。
五、驳回原告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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