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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特色“冷静期”的认定

发布日期:2024/12/21 阅读量:2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冷静期”作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特色之一,在诉讼过程中,逐渐成为解除合同的重要理由之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这条规定制定的初衷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未充分了解特许人企业冲动消费后给予法律上的补救措施。那么审判实践中关于“冷静期”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3小时? 15天?一个月?还是半年?下面将通过各地法院已经审判的实际案例予以陈述: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的《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从其约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未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许人已经实际利用经营资源的除外。

// 参考案例:(2019)京0101民初18253号

可见北京市各人民法院关于商业特许经营纠纷“冷静期”的审查主要是以是否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为解除前提。

上海市各人民法院对于“冷静期”的认定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第一种裁判观点为合同自签订之日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不超过合同期限的四分之一,原告未开设店铺开展经营活动,也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才会得到支持。

// 参考案例:(2020)沪0104民初1459号

另一种裁判观点则和北京市各人民法院的观点相同,认为只要被特许人未实际开店且并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就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 参考案例:(2020)沪0104民初20068号

目前全国各地对“冷静期”期限尚未有明确规定,有待今后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签署的合同期限为3年的话,“冷静期”最好不要超过三个月为佳。在此也建议特许人、被特许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把被特许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冷静期”期限予以明确约定,否则对于“冷静期”期限只能由双方任意解释,很难不会产生争议。同时若被特许人尚未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即使解除合同,对双方的影响也较小,所以以“冷静期”作为解除理由的,往往获得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很高。另外需要指出,除非合同双方对盈利有明确约定,否则被特许人是否盈利不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可以解除的根本目的,即使亏损或收益达不到预期,也是无法要求单方解除合同的。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王伟律师

王伟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教育背景:中国农业大学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社会职务

✦济南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战略研究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委员
✦民盟济南市委文化委员会委员
✦济南市委统战部乡村振兴法律服务团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家库成员
✦济南市知识产权联盟成员
✦山东省发明协会理事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山东省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专家库专家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何姚姚律师

何姚姚 律师
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山东大学,主攻法学专业。

专业领域:商业特许经营合规体系、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社会职务

✦济南公益爱心义工团团员
✦济南广播电视台特聘“公益律师”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委员


湖南著名律师事务所 (http://www.mylsfw.com/falvzixun)提供邵阳市刑事刑法24小时律师电话微信,提供免费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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