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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市场不需要更多的“限制和禁止”

发布日期:2024/12/20 阅读量:7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昨天,中国经营报记者来找我公司就商务部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涉及的外商投资领域的变化等问题,对我做了采访。

  媒体代表民众,关注那些限制和禁止项下的另辟新径的问题。的确,这些问题是以法律为核心点的高度综合性症状,因而,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全球性市场,意味着影响市场的各要素会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有规律的流动,而这种流动是不以某一个政府的意愿和控制而转移的。而企业,就会建立并完善一个适应要素流动的组织架构和网络,来达到最佳的竞争效果。

全球性竞争,意味着思维是多元化的,基于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资源情况和市场情况的不同,因而,任何一个国际化企业和企业家的思维都根据不同情况的存在而建立多元化思维模式,这就产生了多元化的竞争战略和多元化的核心优势,这种多元化可以攻克某一区域性的障碍,可以攻克某一政策性的壁垒。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和禁止类中增加了很多新的领域,这就意味着在这些领域,中国政府拒绝外商的进入。而这其中的很多领域并不是影响国民经济命脉的资源性或基础性产业,中国的这些产业又急需与外国公司合作,同时能提高这些产业的附加值和国际竞争力。

例如,在禁止类中,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互联网文化经营”。这两个领域是以内容取胜的,而我国的影视制作产品之所以低劣,没有国际竞争力,就在于没有优秀的内容。中国文化的炫耀难道除“红高粱、老井”之类,就没有其它什么了吗?禁止外商进入节目制作领域,恰恰禁止不了外国文化作品的输入。其实,在这些领域,早就存在“明禁暗有”的情况,尤其是在文化产业,外商不能直接投资,那就变个办法,曲线救国,找个中国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法律名义上的投资人,而实际是外商在控制这个“本土公司”。显然这些行为大都是些中小型企业所为,但,作为中国政府禁止性政策的实施,远实现不了其目的。

 

除了这种暗投的方式外,以贷代投的案例也是大有存在的。作为主债权人的外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的贷款合同中,可以约定债权人的管理权利。这种情况,就加大了合作双方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的处理能力正是中国多数企业所不能够具备的。这要求企业要具有极强的运作多国法律的实践能力和丰富经验。

此外,通过国际贸易方式进口这些禁止类产品,则对中国企业和产业的冲击同样是很大的。因而,这种限制和禁止性的政策壁垒,使中国企业丧失了寻求外商合作的机会,丧失了提高竞争力的机会,也丧失了国际化的机会。而面临的只是更加残酷的竞争,更加复杂的合作关系与更加多重的矛盾纠纷。

 

中国企业对此应有更充分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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