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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有哪些
“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出资,但未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中记载的出资人。隐名股东在法律上又称为实际出资人,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是显名股东。通过对公司法的实践内容进行分析研究,可知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隐名股东,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制。如为了能够享受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规避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为规避上述规定,以他人名义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己退居幕后,成为隐名股东。
(三)规避法律对投资主体的禁止性规定。
(四)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五)为避免公开自身经济状况,部分投资者便以他人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或由于不符合合作对方对合作伙伴的要求,因此只能依附于符合条件的显名股东之后,作为隐名投资人进行投资。
(六)受托人的过错导致隐名股东的产生,设立公司时,出于对投资伙伴的信任或他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股东之间仅签订出资合同并实际出资,但在公司股东登记时,由于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而将股东登记为受托人,而委托人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产生事实上的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权益怎样保护
虽然隐名股东可能存在规避法律的嫌疑,但并不是所有的隐名股东与显明股东之间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此,公司法有必要对隐名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隐名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隐名股东可与显名股东签订合同,约定由隐名股东出资并且享受投资权益,以显名股东的名义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上进行记载。一旦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投资权益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可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并且以合同的约定主张享受投资权益。
(二)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隐名股东可采取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受让人不是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上述股权权利,隐名股东可向法院申请确认上述股权处分行为无效。
(三)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即显名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隐名股东损失的,根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
以上就是有关隐名股东存在的原因,隐名股东的权益怎样保护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隐名股东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公司法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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