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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抢来的当当网公章,盖章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4/7/15 阅读量:283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李国庆抢来的当当网公章,盖章有效吗?

冀杨

【引言】

4月26日晚,李国庆与其他五人闯入当当网办公区,抢走几十枚公章、财务章,并宣称已当选当当网董事长和总经理,全面接管公司,俞渝无权继续行使任何职权。

然而当当网随后声明:公司已经报警,公章、财务章等即日作废,印章失控期间任何人使用其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等,公司均不予承认。公司仍由俞渝掌控。

公章作为法人权利的象征,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企业经营者应当准确理解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减少可能的纠纷及损失。

【合同盖真章≠合同有效】

李国庆用抢来的当当网公章,在文件或者合同上盖章,该文件或合同一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并非如此。虽然章是真的,但当当网不是李国庆一个人的,他仅是持股22.38%的股东,既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得到当当网的合法授权,即便李国庆盖的是真章,文件或合同仍应当无效。

【合同盖假章≠合同无效】

除了李国庆这种“假人盖真章”的情况(假人指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实践中有的公司为方便业务,会刻制多套公章;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高管,达到一些特殊的目的,可能会私刻公章。无论是多套还是私刻、有意还是无意,都可能致使合同上盖的章,跟公司备案章不一致。这种情况我们称为“真人盖假章”。

如果出现纠纷,盖了非备案公章(假章)的一方,很可能会主张公章假,合同就应该无效。那么盖假章,合同就一定是无效的呢?并不是这样简单。

【“人”和“章”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公章对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要看盖章的人,是否有代表权或代理权。

上面的结论可以简单归纳为:“看人不看章”。具体而言,指的是合同上盖的章是真是假,并不是评判合同效力的唯一标准,更重要的是在盖章时,盖章的人有没有公司授予的代表权或代理权:

  • “真人盖假章”:盖章之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盖假章,甚至不盖章只签字,合同对公司也是有约束力的。
  • “假人盖真章”:盖章之人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即使加盖的是公司真实公章,合同对公司也没有约束力。

【案例一:真人盖假章】

贾总是北京大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股东,其用大发公司的名义向赵总借款500万,签订了借款合同(加盖的大发公司公章并签名)。后因逾期未还,赵总将大发公司起诉至法院,在庭上大发公司辩称:借款合同盖的公章是贾总私刻的,也没有经过大发公司授权,借款也没用于公司,而是用于贾总个人的项目上,所以大发公司不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

法院如何认定:首先,贾总作为大发公司的总经理、股东,他出面与赵总协商借款、办理借款手续,足以让赵总对贾总代理大发房地产公司进行借款,产生合理的信赖。其次,即便借款合同所盖的公章并非大发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合法公章,贾总作为大发公司总经理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赵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观上构成善意,因此借款合同有效,对大发公司具有约束力。

【案例二:假人盖真章】

原告赵大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聚宝庄支付安置房建设工程款40万元。赵大提供一份有盖章但没有签字的《安置房建设协议》作为证据。诉讼中,聚宝庄辩称:没有与赵大签过合同,安置房工程是李二承建的,至于李二是否将工程转包给了赵大,与聚宝庄无关。同时聚宝庄向法院提交了与李二之间的施工合同、结算凭证、工程款支付单据等证据。审理过程中对赵大提交协议上的公章进行了鉴定,确认系聚宝庄真实公章,但聚宝庄不清楚赵大是如何盖到的真实公章。

法院如何认定: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而印章加盖是各方对合意内容的确认,两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也就是说,印章对于证明协议真实有效,属于初步证据,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进一步判定。本案聚宝庄提供了综合证据足以对抗赵大的证据,赵大除协议外没有其他证据作为佐证。因此最终法院判决对于赵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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