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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责任可能加速到期——公司纠纷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12/7 阅读量:24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引言

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认缴制极大地降低了公司设立难度,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均可自行约定,这极大地激发了社会投资创业热情。股东在章程中可能将出资期限设置的较晚,实践中甚至出现了100年后出资到位的设定。作为新公司法的授权性条款,此种设置当然是法不禁止即自由的。但是,此种出资设置是否一定会让股东悠然地在100年后再行出资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是《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其次,公司对债权人无法偿债时,未到出资期限股东也可能要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从而使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尽管相关法律规范付之阙如,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未到期出资在非破产情况下能否加速到期也存有完全相反的观点,但实务界已经有较多判决认可了公司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出资责任的加速到期,这深值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重视。

 

本文将简要介绍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在理论界的争议,尝试列出我国现有法律规范中可用于支持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的法律规范,并对支持与否定股东出资责任加速到期判决进行归纳总结,试图对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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