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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股不同权”的双层股权架构设计,可以满足公司创始人对公司资本治理结构的设计需求,让他们在公司进行股权融资后,在不持有公司大多数股份的情况下,仍能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但与此同时,这种双层架构设计挑战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和公司法最基本的“同股同权”原则,与保护股东原则相悖。
双层股权架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即将股票分为A/B两个层次,对外部投资者发行的A股有1票投票权,而管理层持有的B股每股有N票(假设每股有10票投票权,则管理层有10倍于其持股比例的投票权),这使得采用双层股权架构的公司管理层牢牢掌控着对公司的管理事宜,外部投资者很难掌握话语权。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全体股东约定(收益权)
1.表决权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法定意义下的常态,但是,《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此作出不同的规定,而且章程规定优先于法定。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股东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
2.分红权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分红权同样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来实现“同股不同权”。
二、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章程约定(收益权)
1.表决权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第126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在现行规则下,股份公司不得直接通过章程规定或股东约定的方式直接改变表决权的分配以实现同股不同权。但是,如股东之间达成合意,可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实现同股不同权的安排。譬如,股东甲所持股票占比30%,股东乙所持股票占比20%,股东丙所持股票占比17%;同时,乙、丙与甲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约定由甲代为行使乙、丙所持股票的表决权。此时,甲实际享有的表决权即为67%,意味着甲对该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就是通过表决权委托得以实现的。
2.分红权
《公司法》第166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可见,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分红权同样可以通过章程约定来实现“同股不同权”。
三、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于2014年3月经证监会公布实施。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1.三类上市公司(上证50、作为支付手段合并或收购其他上市公司、以减资为目的)可以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2.上市公司可一次核准分次发行优先股;
3.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仅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4.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保持一致;非公开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经交易或转让后,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四、“科创板”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正式提出“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2019年3月1日最新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对表决权差异安排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1.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上市后不得设置、提高比例,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除外;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2.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资格
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者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3.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日落条款(出现即转为普通股)
股东资格:股东不符合资格要求或最低持股要求(10%);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持股主体: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转让/委托: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控制权变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五、总结
我国法律允许有限责任公司自有创设同股不同权的交易结构,而对股份公司进行限制,仅在例外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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