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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拆迁方会根据拆迁户的诉求作出会议纪要,但却迟迟不履行。拆迁户想讨要说法,拆迁方却说内部纪要属于内部文件,仅仅是一种处理意向,并非生效的行政决定,拆迁户不能要求政府履行会议纪要的内容。
事实是这样的吗?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结合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件给大家普法。
基本案情
王振江等人因房屋采光问题,向沈阳市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会议纪要》,认为可以对其房屋进行回收改造,解决采光需求。但在作出《会议纪要》后,沈阳市人民政府迟迟未履行承诺,王振江等人遂提起诉讼维权。
在诉讼过程中,沈阳市政府答辩称,会议纪要仅仅是一种拟处理意向,并非生效的行政决定,不具有可诉性,因而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律师解读
这一案件十分典型。实践中,很多拆迁户认为政府既然作出了承诺,就要兑现,这也是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从法律角度而言,市政府的这一辩解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立法精神,判断政府行为是否可诉,有以下两个标准:
第一,是否对特定人作出,所谓特定人可以是特定个人,也可以是特定群体,比如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就是对王先生等特定范围的人才具有意义。实践中,政府作出的各类规章一般就不具有可诉性。比如《公园行为规范条例》,在制定条例时,不会事先考虑谁会走进公园,也就不具有可诉性,拆迁户可以对比理解。
第二,是否对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一点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的《会议纪要》对于王先生等人的住房条件有实际影响,自然具有可诉性。
因此,对于政府行为能否通过诉讼进行维权,要结合以上两点进行实质判断,与行为外观没有直接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会议纪要》确定的相关部门未能继续按照已经议定的内容开展回购工作,行政机关存在未兑现先前作出承诺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王振江等人有权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提起履责之诉。王振江等人要求沈阳市政府履行会议纪要规定的职责,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沈阳市政府应当履行回购被遮光房屋的承诺。
律师寄语
要说《会议纪要》只是一种处理意向,只能理解为该类文件具有一定的历史性,可能存在难以执行,或不符合新的环境等情况。即便出现上述问题,拆迁方也不能对拆迁户的诉求置之不理,可以变换履行方式,或对拆迁户进行经济补偿。有上述裁判精神,遇到拆迁方不履行纪要义务时,可以大胆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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