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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实用新型专利权、合法来源抗辩、侵权责任、赔偿数额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确认了销售者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以及在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情况下,销售者是否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
【基本案情】 中山某公司是名称为“一种能够调节灯源摆放位置的灯架”、专利号为201820717752.3的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林某某、林某是新余某公司的股东,该公司在京东购物平台开设“某专营店”,后因经营不善注销。中山某公司认为新余某公司销售的“日本NEC鱼缸灯”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某、林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新余某公司构成侵权,判决林某某、林某赔偿中山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林某某、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余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承担中山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涉及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问题。合法来源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事由,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的销售者,避免因制造商的侵权行为而使销售者承担过重的责任。
首先,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销售者需证明其产品是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在本案中,林某某、林某提交的淘宝订单记录截图和电子邮件截图证明了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其次,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虽然合法来源抗辩可以免除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销售者可以完全免除责任。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销售者仍需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这是因为合法来源抗辩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性质,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应当得到赔偿。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在无法确定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侵权产品的数量、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根据法定赔偿原则,酌定了赔偿数额,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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