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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CBA“独家签约权” — 从球员Z与俱乐部纷争谈起

发布日期:2024/10/18 阅读量:5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作者:朱奇敏丨冯广研丨陈文镝

近期篮球圈乃至体育界最热闹的新闻莫过于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下称“CBA联赛)某参赛俱乐部(下称X俱乐部)与某篮球运动员(下称球员Z)之间的正面硬刚。我们理解该风波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于双方对于CBA规则下的独家签约权在理解上存在重大分歧。鉴于此CBA规则和通常我们理解的劳动合同的磋商签署确实存在较大差异,本文借此事件,向读者分享一二。

一、一波三折的事件经过

根据公开报道,我们简要回顾事件经过如下:

球员Z原本为X俱乐部麾下的球员,于2016年离开X俱乐部前往美国职业篮球联赛(下称NBA”)发展,此后又重返国内CBA联赛。此次风波,缘起于球员Z向中国篮球协会(下称中国篮协)举报X俱乐部违规,而后中国篮协纪律与道德委员会对X俱乐部作出处罚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注册新增国内运动员和进行国内运动员转会交流。

X俱乐部强烈不满该处罚决定,公开回应称其不存在违规行为,并强硬宣布退出CBA联赛。随后,CBA联赛主办方中篮联(北京)体育有限公司(下称CBA公司,笔者注:该公司由参加CBA联赛的20支俱乐部作为股东,分别持股5%)近期发布公告,称CBA公司临时股东会审议并表决同意X俱乐部恢复参加CBA联赛。这一波三折的过程赚足了球迷眼球。

此次风波的导火索显然是球员Z的举报。那么,球员Z为何会去举报老东家?这就不得不谈到CBA联赛中俱乐部对特定球员所享有的独家签约权制度。

二、何为“独家签约权”? — 我可以对你三心二意,但你对我必须不离不弃”

根据CBA公司制定的《CBA联赛球员选秀、工资帽、聘用及交易管理规定》(下称《CBA联赛管理规定》),“独家签约权”指俱乐部依据该规定排他性拥有与特定球员签署《聘用合同》的权利。

CBA联赛适用的标准《聘用合同》版本经历过变更。根据《CBA联赛管理规定》,目前统一适用的合同分为如下五类:

  • A类合同,为新秀合同,分为A1类合同(适用于俱乐部自行培养球员)和A2类合同(适用于选秀球员),是球员进入CBA联赛后与俱乐部签署的第一份合同;

  • B类合同,为保护合同,这是球员职业生涯的第二份合同。按照规则,A类合同到期后,只要俱乐部向球员提供A类合同最后一年基本工资涨幅100%的B类合同,球员就只能与原俱乐部签约,而无法转投其他俱乐部;

  • C类合同,为常规合同,不符合签署A类、B类以及其他类型合同的球员,均签署C类合同;

  • E类合同,为老将合同,当球员年满34岁或在单一俱乐部累计效力12赛季且年满32岁,原俱乐部可与球员签署该类合同;

  • D类合同,为顶薪合同,在B类、C类、D类、E类合同到期后,俱乐部可与球员签署该类合同。顶薪合同,顾名思义,是最高薪水的合同。顶薪合同中,球员年薪最高可达为现行球队工资帽人民币2,400万元的25%,即人民币600万元。如果俱乐部要求球员与其签署该类合同,则球员必须选择与俱乐部续约而无其他选择。

从以上可见,俱乐部对球员的独家签约权主要体现在签署B类合同以及D类合同之时。但鉴于各类不同合同之间的承接和延续关系,事实上,从球员踏进CBA联赛的第一天起,只要俱乐部续约时相应涨薪或开出D类顶薪合同,那么球员就必须与俱乐部续约而无法加盟其他球队。

值得注意的是,顶薪合同仅是年薪最高可达人民币600万元,而非所有顶薪均为600万元。按照《CBA联赛管理规定》,一家俱乐部可以同时最多拥有3名D类合同顶薪球员。也即,只要某个球员的工资在全队球员工资中排名前三且与其他类别合同的球员年工资差距在50万元以上,则该球员即被视为顶薪球员。因此,如果俱乐部想要留住某明星球员,只需保证该名球员的工资在队里排名前三即可,并非必须开出600万元的顶薪。理论上,假设某只球队的整体工资水平不高,那么俱乐部完全可以用一个低于市场价的相对低廉的价格续约个别明星球员且该球员必须接受。

此外,根据《CBA联赛管理规定》,假设球员聘用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仅向球员开出C类常规合同而非D类顶薪合同,俱乐部也有权通过匹配其他俱乐部给出的报价进而选择继续聘用该球员。只有在俱乐部放弃匹配的前提下,球员才有机会加盟其他俱乐部,此时新俱乐部需向原俱乐部支付培养费。

简而言之一句话:根据CBA联赛《聘用合同》签约规则,对于CBA联赛运动员而言,只要俱乐部想留你,可以说你哪儿也去不了。

当然,以上规则仅在CBA联赛内适用。如果球员不愿与俱乐部续约,可以另谋高就,赴海外参赛。但只要球员选择在CBA参赛,就必须遵守以上规则。

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 目前尚不明确

在独家签约权问题上,X俱乐部与球员Z事件还具有特殊性。如前所述,CBA联赛对于球员适用的标准《聘用合同》经历过变更,而球员Z前往NBA打球恰好横跨了变更期间,这使得相关争议更加复杂化,双方各执一词。

2014年,球员Z以X俱乐部青训队身份登陆CBA联赛时,当时CBA联赛适用的是X+Y的标准合同模式。按照该模式,对于从青年队升入成年队的球员,俱乐部与球员签署X年合同。该X年合同到期后,俱乐部仍享有Y年的优先续约权。当时球员Z与X俱乐部根据该规则签署了一份“4+2”的合同,也即4年合同到期后,X俱乐部对球员Z享有2年的优先续约权。

2016年6月,在球员Z与X俱乐部签约两年后,NBA的H俱乐部向球员Z抛出橄榄枝,球员Z离开X俱乐部前往NBA参赛。2018年7月,在球员Z效力于H俱乐部期间,CBA联赛所适用的X+Y的标准合同变更,改成了上述A/B/C/D/E五类标准合同。

2018年12月,球员Z离开H俱乐部回国。此时球员Z自认为拥有自由身,可以加盟任意一只CBA联赛球队;但X俱乐部却认为其与球员Z仍有合同关系,球员Z应继续为X俱乐部出战。双方为此争论不休。据公开报道,最终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球员Z离开CBA联赛时与X俱乐部不存在雇佣关系,但俱乐部与球员签署的原合同中的部分权益依然适用,X俱乐部依然保留“+2”权益,即拥有对球员Z的两年优先续约权。据此,球员Z与X俱乐部于2019年签署了2年续约合同。由于此时CBA已经实行了新的A/B/C/D/E类标准合同,X俱乐部根据《CBA联赛管理规定》中关于海归球员的规定,将球员Z的《聘用合同》登记为B类合同。

2021年夏天,球员Z与X俱乐部续约的2年期合同到期。球员Z认为,原合同所规定的X+Y的合同模式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合同到期后其将重获自由身。然而,X俱乐部却认为新合同制度已经施行,球员Z目前为B类合同,根据现行规则,B类合同到期后,X俱乐部仍可享有独家签约权。X俱乐部于是向球员Z开出D类顶薪合同,即人民币600万元的最高薪水,但球员Z拒绝续约,双方矛盾再次出现。

据悉,球员Z向CBA联盟提出调解申请,但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驳回了球员Z的调解请求。对此球员Z表示不服,称已向中国篮协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来处理,应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若适用CBA联赛原来施行的“X+Y”的合同模式,则球员Z在原合同期届满后已获自由身。但目前来看似乎CBA公司并未做如此理解。据悉CBA联盟的调解意见仍然认为,X俱乐部对球员Z有独家续约权。中国篮协就此将持何种态度,目前尚不明确。

四、独家签约权真的是“恶”法吗? — “换个角度看问题”

上述CBA联赛的独家签约权规则,与我国现行《民法典》《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大相径庭,与普通人理解的员工与公司建立以及解除雇佣关系的实践操作更是相差甚远,甚至与NBA的转会规则也有较大出入(例如,NBA亦仅是赋予俱乐部对特定类型球员一定期限内的优先续约权,对俱乐部的保护相对更弱)。该独家签约权机制的背后,制定者是出于何种考量?笔者认为,这恐怕和篮球运动职业的特殊性以及该项运动在中国发展的特殊国情息息相关。

首先,专业篮球运动员职位无论在招募选拔、工作技能、工作强度还是工作报酬方面,均与其他行业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不宜简单地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来判断雇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外,一定时期内,顶尖水平的篮球运动员屈指可数,其对于俱乐部、对于球队、对于球迷乃至对于整个城市而言均具有特殊意义,不宜过度流动。此为CBA联赛中俱乐部独家签约权产生的特殊行业背景。

其次,我们理解,CBA联赛通过独家签约权制度对俱乐部进行高于NBA标准的保护,可能还出于以下更深层次的考虑:

第一,国内“体教分离”的球员培养机制。谓“体教分离”,即将体育和教育相分离的制度,此和国外运动员培养和选拔机制存在较大区别。以美国篮球为例,NBA球员大多来自于美国本土球员选秀,参加选秀的球员大多为各个大学的队员,青训由大学来完成,NBA俱乐部仅负责选拔而不负责在此之前的培养;而国内由于实行“体教分离”,篮球俱乐部一线球队的队员大多由俱乐部旗下的青年队选拔而来,较少通过CBA选秀大会选择。该体制下,各俱乐部在青训或更早时期即着手对有潜力的青少年球员进行选拔、训练及培养,为此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资金成本。如果优秀的球员登陆CBA后,履行完毕和俱乐部的新秀合同即直接转投其他俱乐部,此对于花费重金培养球员的俱乐部势必造成巨大打击,进而影响其培养青少年篮球人才的积极性。

第二,不受限制的转会可能导致“军备竞赛”如果球员转会不受任何限制,那么位处大城市、拥有雄厚资金实力的俱乐部完全可以不用培养球员,通过重金收买明星球员即可,此将导致各俱乐部间加剧“军备竞赛”,有可能形成大鱼吃小鱼的局面,不利于CBA联赛的各地均衡发展和中国篮球实力的整体提高。

第三,独家签约权能够有效遏制球员工资,节省成本。作为商业联赛,虽然CBA联赛各家俱乐部背后均有财团支持,但盈利仍然是各个俱乐部的首要目标。但现实情况是,较多CBA俱乐部处于亏损状态,亟需开源节流。俱乐部运营的最大成本即为球员薪资,如果允许明星球员自由转会,球员身价将会水涨船高。独家签约权制度保证了俱乐部对优秀球员的续约权利,能够有效遏制球星转会,从而实现降低球员工资、减少球队运营成本的目的。从目前CBA联赛逐年降低的球队工资帽及顶薪数额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一紧缩趋势。

综上,乍看之下,CBA联赛俱乐部的独家签约权似乎对球员非常不公,颇有古代“卖身契”的意味。但是,结合中国体育制度的现状以及CBA联赛的特殊情况,仔细研究后,不难发现该规则有其现实合理性。该独家签约权制度背后折射出的是俱乐部、球员及联赛等各个主体间的博弈及制衡,很难简单地用对错二字来评判。

五、CBA球员签约纠纷争议解决 — “路在何方”?

回归到事件本身,球员Z目前到底是否为自由身,成为各方关注的争议焦点。

目前球员Z与X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经CBA联盟调解以及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处理尚未获得最终解决。值得一提的是,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是CBA公司的内设机构,而争议一方当事人X俱乐部又是CBA公司的股东,此种关联关系不得不让人质疑其处理决定的客观公正性。CBA公司似乎亦注意到了此点,其在2022-2023赛季所适用的标准《聘用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已经取消将争议提交CBA联赛纪律与争议解决委员会处理这一环节。

球员Z称已将该争议向中国篮协提起仲裁。对于中国篮协会作出何种处理,我们拭目以待。值得关注的是,新近成立的国家级体育仲裁机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下称体育仲裁委),为争议双方当事人新增了一条权威的纠纷解决途径。届时如果任何一方对于中国篮协的裁决不服,还可将争议提交至体育仲裁委解决。

如我们此前文章所述,体育仲裁委于2023年2月11日正式成立,配套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体育仲裁规则》也已颁布。目前体育仲裁委正在紧锣密鼓地招募仲裁员,很有可能在今年正式受理案件。与之配套地,2023年年初,中国篮协执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国篮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工作规则》。该规则第四条规定:“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若当事人不服合议庭裁决的,可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这意味着,无论中国篮协最终裁决如何,球员Z以及X俱乐部仍享有继续向体育仲裁委提起仲裁的权利。

如该纠纷诉至体育仲裁委,届时体育仲裁委如何理解和认定双方所涉的CBA联赛独家签约权问题,将十分值得关注。

此外,根据《体育法》之规定,当事人在收到体育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后如果不服,还可向体育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意味着在体育仲裁委裁决后,当事人还有一道最终救济途径。从目前球员Z和X俱乐部各自的强硬态度来看,不排除双方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手段的可能性。

不论如何,我们希望看到满载历史荣誉的X俱乐部在CBA联赛中续写传奇,也希望看到优秀的职业运动员球员Z尽快重返赛场。让我们静观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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