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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各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迅速普及;根据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7%;其中,应用程序已成为互联网信息服务主要载体,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少数应用程序严重破坏了网络生态,侵害了公众利益。本次清朗行动发布会中,“清朗·整治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乱象”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重点任务:
1、结合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清理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同时,注重源头治理,督促指导应用程序严管快处各类账号,督促指导分发平台严管快处各类应用程序;
2、紧盯重要流量入口,全面规范应用程序功能运行、活动设计、内容生产等重点环节,坚决遏制各类乱象;
3、以应用程序内容审核和分发平台上架审核为切入点,压实双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推动形成“平台管程序、程序管账号”的管理链条。
本文将结合应用程序结合清朗行动的重点任务,针对目前存在的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乱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分别从应用程序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两方面,给出合规建议:
根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用程序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信息服务类型。
应用程序分发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包含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
二、平台义务
(一)应用程序提供者
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简称《信息内容治理规定》)。其中,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了正能量信息、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的具体范围。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信息内容治理规定》还明确了包括应用程序在内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健全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时,“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信办于2021年1月8日又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细化了其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应用程序提供者还需履行用户账号管理义务。网信办于2016年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于2022年1月5日发布了《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做好用户的真实身份认证,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要求注册用户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若涉及到公众账号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还需按照《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承担平台责任,对申请注册公众账号的互联网用户进行认证和核验。
《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六条:应用程序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八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相关权利义务,要求注册用户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注册用户,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应用程序提供方若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或面临网信办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或处罚,包括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暂停信息更新等;情节严重的,网信办将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同时,还可能存在民事或刑事法律风险,如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等。
(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
如前所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获取APP的重要渠道,但目前主要存在审核机制不严谨、APP上架门槛较低等乱象。2020年8月31日,工信部近期组织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其中,应用宝、豌豆荚、小米应用商店等部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因管理主体责任缺位,对上架APP(应用软件)审核把关不严,检测发现问题较多,遭到工信部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2016年12月,工信部发布了《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预置和分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应用软件分发管理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及相关企业对所提供的应用软件负有管理责任;2022年发布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应用商店、快应用、互联网小程序、浏览器插件等平台分发服务类型都属于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App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在平台上架的App的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对App的监管责任如下:
1)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所在地网信办备案。
2)采取复合验证等措施,对申请上架的应用程序提供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3)对申请应用程序的信息服务内容进行审核,若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停止提供服务。
4)对应用程序须经审核、许可、安全评估的事项进行核验,未通过核验的,停止提供服务。
5)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管理和技术措施。
6)与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服务协议,履行管理责任;及时发现、防范APP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相关措施。
三、以往行业乱象及整治案例
近年来,国家网信办等有关部门针对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乱象,采取了数次行动,处置或处罚了若干违法违规应用程序和应用分发平台。
2019年4月,由于新浪网未落实内容审核管理义务,网信办对“新浪新闻”、“新浪博客”等APP处以下架一个月的处罚。
2019年6月,网易云音乐、喜马拉雅、soul、陪我、吱呀、语玩、空耳等近30个音频平台,因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内容,被相关部门约谈、下架、关停。
2020年8月31日,工信部近期组织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手机应用软件进行检查。其中,应用宝、豌豆荚、小米应用商店等部分移动应用分发平台因管理主体责任缺位,对上架APP(应用软件)审核把关不严,检测发现问题较多,遭到工信部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2020年10月,因存在低俗视频、教唆早恋内容等突出问题,网信办要求学而思网校APP限期整改。
2021年9月8日,上海网信办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网安总队联合约谈比心App运营企业负责人,责令企业就相关问题深入整改,全面停止陪玩功能和服务,集中清理违法违规信息和账号,举一反三拦截处置低俗、软色情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2020年11月5日起,国家网信办针对网民反映强烈的部分移动应用程序传播淫秽色情、暴恐血腥等违法违规信息,提供诈骗赌博、招嫖卖淫等违法违规服务的网络乱象,依据《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移动应用程序信息内容乱象专项整治,首批清理下架猫途鹰、苏格等105款违法违规移动应用程序。同时,对未落实审核要求、上架违法违规应用程序的极速下载、7755app等8家应用商店,依法依规采取停止下载服务处置措施。
2022年3月22日,据网信海南发布消息,“刷宝短视频”App个别用户账号存在发布或传播法律、法规禁止发布信息内容,性质恶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App运营主体依法办网意识,海南省网信办依法约谈了“刷宝短视频”App运营主体相关负责人,严厉批评教育,责令就相关问题从严处理内部责任人,加强人员教育培训力度等。
四、清朗行动重点任务
本次“清朗·整治应用程序信息服务乱象”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重点任务:
1、结合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在清理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同时,注重源头治理,督促指导应用程序严管快处各类账号,督促指导分发平台严管快处各类应用程序
我们认为,在这一重点任务领域,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而言应当:
●履行用户审核管理义务,健全用户管理制度,包括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等,关注实名制规则的逻辑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漏洞。
●建立用户账户信用管理制度,对违规账号做封停处理,将严重违规用户纳入平台“黑名单”数据库。
●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规范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
●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和重大事项应急预案,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上报。
对于分发平台而言,应当:
●对上架的应用程序进行定期巡检,及时发现违规内容并采取措施。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应用程序,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紧盯重要流量入口,全面规范应用程序功能运行、活动设计、内容生产等重点环节,坚决遏制各类乱象;
流量是网络文化的重要指标之一。2021年的“清朗·整治PUSH弹窗新闻信息突出问题”专项行动中,据新闻发言人介绍,PUSH弹窗推送网络新闻信息是各类具有媒体属性和舆论动员功能的移动应用程序的主要流量入口,由于某些运营者片面追求商业利益、追逐流量,在PUSH弹窗推送新闻信息上存在着无序、失序等乱象。在应用程序其他功能领域,“唯流量论”的观点,同样成为了应用程序信息乱象的推手,如平台广告、短视频业务。
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而言,应当:
●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开辟重点板块或显著位置,发布和传播正能量信息内容;严禁违法信息、防范不良信息出现在重点环节。
●根据功能类别,需关注各主管部门如网信办、工信部、市场监督等发布的各项管理规定;如,广告内容需符合《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和《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建议App平台方相关企业重视广告内容审核,规范广告代理商的合作机制和流程,避免因广告内容违规导致的违规风险。
●对于信息内容,也需进行分类管理治理,如短视频内容需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规定进行发布,跟帖、评论等内容则根据《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如《北京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信息服务自律公约》、《维护APP信息服务秩序、发挥APP积极社会作用承诺书》等行业自律手段,均积极促进了移动应用行业有序发展。
对于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而言,应当:
●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上架的应用程序实施分类管理,并将应用程序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分类要求建议参考当地网信部门相关规定。
●建立应用程序监测评估机制,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效能。
3、以应用程序内容审核和分发平台上架审核为切入点,压实双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推动形成“平台管程序、程序管账号”的管理链条。
对应用程序提供者而言,应当:
●根据应用程序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类别,审视是否已取得审核同意、行政许可或已进行安全评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十五条规定,若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审核同意或取得许可,或应当进行安全评估的,需经审核、许可、评估后方可提供服务;如,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过审批并且取得行政许可。
●从技术和人工两方面,增强内容审核的能力:配备专业审核团队,定期对信息内容进行巡检;自行研发或与第三方机构合作采取AI监测等技术,提高审核效率。
对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而言,应当:
●核验App提供者是否已按照《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审核同意、行政许可或安全评估。
●提高管理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开发者审核管理机制,规范APP资质审核制度,要求开发者提供身份认证等相关信息,建立开发者名单管理。
●细化App上架审核要求,对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名称、图标、简介、信息服务等进行审核,发现含有违法违规和不良信息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加强社会监督,设立举报投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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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史 蕾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史蕾,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秘书长。曾就职于环球资源(NASQ:GSOL)和奇虎360公司法务部,拥有十多年的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经验。擅长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互联网产品合规风控;专注互联网游戏、直播、互联网教育与出版、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新三板挂牌及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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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琳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刘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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