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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中关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后果”的规定与解读

发布日期:2024/9/25 阅读量:49  来源于:  http://www.mylsfw.com/

《新证据规则》中关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后果”的规定与解读   一、规定   《证据规定2019》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   本条系新增条文,是关于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的规定,是对有关《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完善和补充。   二、解读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情形做出了规定,在上述情形出现时,且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对于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传唤接受询问时,拒不到场、拒不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的,而待证事实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并未明确。   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基础上,没有按照举证责任规则对当事人予以区分,而是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案件情况,判断待证事实的真伪。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这就意味着,在人民法院穷尽了证明手段,仍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可以通知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而无论该当事人对未查明的事实是否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当事人本人到场接受询问获取的案件事实的真伪,人民法院仍然应该综合案件情况来判断。   同时,本条规定了当事人拒不到场、拒不履行具结义务或拒不接受询问应承担责任的条件,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该条规定并未进一步明确什么样的理由是“正当理由”,关于正当理由的判断,是人民法院酌定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包括当事人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且交通不便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本条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拒不签署或宣读保证书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而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当事人应承担的后果是“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这是人民法院对于责令当事人接受询问,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一种惩罚性措施。而对于当事人应法院要求到场接受询问,并履行了具结义务、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内容的情形,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陈述并结合已查明证据及双方当事人辩论情况进行自由心证。如能够强化原先的心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则可认定待证事实;如询问当事人的结果不能达到法官心证的要求,则不能认定待证事实,仍然依照证明责任做出判决。   三、实务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的范围仅针对穷尽证据手段而无法证明的待证事实而非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主张的所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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